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时间:2022-10-31 15:35:04 浏览量:

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6篇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医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本院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6篇,供大家参考。

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6篇

篇一: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教学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本院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本院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经费范畴 1.教学场所、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教学场所、教学所必需仪器、设备、教具,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维护等费用。

 2.课时费。包括理论授课、见习、实习的课时费等费用。

 3.组织教学活动费。包括青年教师试讲、授课(教学查房、课件)比赛、专家授课、教学表彰等所需的费用。

 4.外出参加教学会议、教学交流研讨会所需会务、差旅等费用。

 5.师资培训所需的各项费用。

 6.培养研究生经费。包括资料费、实验费、差旅、刊物发表等费用。

 二、经费使用管理 1.教学经费的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医院自主下拨经费和收取的实习费。

 2.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合理开支,要采取“独立建

 账、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3.教学经费实行实报实销。报销程序是:费用发生后,由经费使用人作为报销第一责任人签字,再按医院现行财务报销程序执行。

 4.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与挪用教学经费,一经发现,立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教育处和财务部要充分履行在教学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能,要加强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篇二: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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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工会经费管理。

 1.2

 目的: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的合理,员工满意,更好地为员工服务,为工会工作服务。

 1.3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

 2

 经费来源

 2.1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按照个人当月收入 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并以委托的形式,由公司财务部在个人工资中代扣。

 2.2

 根据《工会法》规定,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工会经费并于每月 15日之前直接划拨到公司工会。

 2.3

 公司行政补助。

 3

 使用管理原则

 3.1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

 3.2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3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员工权益、开展员工教育和员工活动方面。

 3.4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上级工会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3.5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依靠员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6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和经审会审查。

 3.7

 坚持为员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4

 开支范围

 4.1

 会员活动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4.2

 员工活动费。用于开展员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4.2.1

 员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为员工举办的各种知识培训,员工的文化知识、业务技能、技术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员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奖励金等。

 4.2.2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员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

 文艺汇演、体育竞赛奖励费;以及规定开支的伙食补贴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4.2.3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员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开办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费等。

 4.2.4

 其他活动方面。用于员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费用。

 4.3

 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退休、困难员工的费用;工会办公、出差、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4

 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员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4.5

 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员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4.6

 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公司行政给予补助。

 5

 行政承担费用

 5.1

 根据《工会法》、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由行政列支:

 5.1.1

 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等费用。

 5.1.2

 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5.1.3

 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5.1.4

 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5.1.5

 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动模范、积极分子、先进个人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5.1.6

 行政办学的员工教育费。

 6

 附则

 6.1

 本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修订,之前发布的《工会经费管理规定》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终止实施。

 6.2

  本规定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录:

 1

 相关文件 1.1

 《财务预算管理规定》

 (JZ/G-CW-002)

 1.2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JZ/G-CW-003)

 2

 相关表单 2.1

 《付款申请单》

 (JZ/B-CW-002)

篇三: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1 -

 “准法人”单位经费使用规定

 1.此处所指的准法人单位指我校的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等无法人资格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

 2.准法人单位分为教学类单位和后勤服务类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一般分为人员经费、维持经费、业务经费(含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及专项经费等。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按人员经费、维持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的顺序顺向打通使用(即后者可以在前者中开支),但不得逆向打通使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3.拨付准法人单位的预算资金采取“费用包干管理”模式。对非拨付资金,各单位要拟定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建立、健全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等。细化的财务资产及人事分配管理规定报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等备案,并接受指导。

 4.准法人单位拟定的财务规定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与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体制相吻合,要适用学校对相关经费的使用约定等。

 5.经费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各种支出必须合法合规。原则性审批程序如下:

  - 2 - (1)教学类准法人单位:单笔支出金额在 1 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准法人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销;支出金额在 1 万元—5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准法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5—20 万元的,还要报请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涉及 “三重一大”的按学校规定办理)。

 (2)后勤服务类准法人单位:涉及工程类、购买商品服务等事项的、单笔支出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准法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经其审批后报销;5—20 万元的,还要报请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 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按学校规定办理)。

 对于已向学校报备同意的正常工资性支付、保正常运转的对外水电费支付、暂付款结算、代收代付、饮食中心运营性合同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支出金额在 3000 元以下的,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上的,分管副总经理签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篇四: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XX 大学 XX 学院委员会党建经费使用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学院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党建经费的使用,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学院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分党校培训和支部建设,特别是保障各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

 (二)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学院党的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的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党建示范点建设等。

 (二)表彰和奖励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和印刷费用等。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三)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

 自然灾害的学生党员。

 (四)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所需经费。

 (五)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

 (六)开展党组织建设活动费,主要用于满足党组织党建工作(包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党建理论的研究等)和聘请教师授课等费用的支出。

 第三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一)党建经费是学院党组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学院党委统筹审批协调管理,严格把关。

 (二)学院将校党委核拨给的党建经费,须按预算纳入党委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列出使用计划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学院党组织建设,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

 (四)学院党委要认真记录开展党建工作经费支出的明细。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经费的使用情况将作为学院党委书记年度党建工作述职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篇五: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印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党建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 号文以及江北新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院区实际,制定了《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关于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院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 党建活动经费由院区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员计入党费部分工资年度总额的 10%配置,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党建品牌的打造; (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具体项目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标准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

 义。

 第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 2 年不超过 1 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条 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委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报党委审核,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申报、报销流程。

 (一)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备案。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二)各党支部在开展活动前要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申报表》(附表 1),报院区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按使用范围和预算额度统筹使用,做到经费不超。

 (三)各党支部在活动结束后应填写《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 2),连同活动总结一并上报党委办理审批手续。财务部凭审批表及正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

 (四)各党支部书记是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记录开展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的明细。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都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开。同时经费的使用情况也将作为各党支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申报表》

 附表 2《中大医院江北院区支部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中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 支部 党建活动申报表

 党 支部 名称: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参与对象及人数

 活动内容及形式

 经费预算清单 请具体列出支出项目名称及预估金额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院区党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大医院江北院区党建经费使用审批表

 党 支部 名称:

  实际用途 □党员活动(经批准的活动申报表、活动方案、名单等)

 □会议或调研(附工作方案、行程、名单等)

 □其他工作支出(须附明细)

 支出明细 (与发票相对应)

 总经额 小写:

 大写:

 经办人:

 支部书记:

 审批 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篇六:党建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XXXX 大学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党建活动经费来源 第二条 学校下达到党委组织部的年度党建活动预算经费。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下达到各二级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和各二级党组织在各类党建评比活动中获得的经费。

 第三章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条 立足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量入为出。各二级党组织要做好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计划、总量控制。

 第六条 专款专用。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确保合理规范、有效使用。党建活动经费严禁用于报销营业性娱乐场所费用、外出旅游费用、私人开支的餐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党员外出活动时不得将游览景区的门票等费用纳入活动经费中报销。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责任追究。党建活动经费原则上不结转,当年党建活动经费若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完,经二级党组织申请,组织部审核,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第四章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党员学习、培训、教育及管理的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公杂费。

 (二)伙食费,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 1500 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七)党内表彰、困难补助等费用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党建活动组织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要有鲜明的政治主题,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必须根据活动任务紧凑安排时间,不得随意拖延。党建活动不与工会活动合并进行。严格

 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党建活动以在南充市及辖区为主,确有需要到革命老区、时代楷模纪念馆等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情况下,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第十四条 党建活动必须制订方案,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形式和内容,要有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行程、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安全预案等。活动方案由党支部制订,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党建活动要有报道、有记录、有总结。新闻报道要有图片,每个党员做好活动记录,各基层党组织做好活动总结,并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党建活动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人员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 人以下,坚持“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党建活动要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改变预定的任务和行程,严禁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的时间,或增加、绕道或变更行程;严禁借党建活动

 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六章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保证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账”管理和核算,二级党组织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项目负责人,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XXXX 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校[2012]189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党内表彰、党员慰问和各类劳务报酬,应通过“XXXX大学个人收入申报平台”办理,原则上实行打卡(银行卡)支付的发放方式;确需现金支付的,按照《XXXX 大学现金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校[2012]194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各二级党组织要对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在每年的党员大会上进行报告;

 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纳入二级党组织党建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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