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对于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文稿

时间:2021-10-10 16:24:49 浏览量:

1 2021 关于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稿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市县换届工作会议总体部署要求,今年我乡将第 X 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我乡第 X 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人民满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启全面建设新时代美丽幸福XX 新征程打下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和名额要求

  (一)换届选举时间。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安排,县乡两级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分别选举,选举日定为 2021 年 X 月 18 日。2021 年 X 月底以前召开 XX 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乡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二)代表名额。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名额分配,XX 乡县级人大代表 X 人,参选 X 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为 X 名,其中妇女数 XXX 人,非党数 X 人。

  (三)乡人大主席团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由 9-15 人组成。要精心选配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

  三、工作程序 和方法

  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和安排部署阶段(X 月 15 日前)

  (一)成立机构

  乡党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见附件 1)。各选区建立 X 至 5 人的选举小组,经乡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二)安排部署

  1.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XX 乡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2.选区划分。乡选举委员会要按照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和每一选区选举 1 至 3 名代表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选区,并将代表总名额分配到各选区。

  (1)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全乡县级人大代表共划分 2 个选区。

  (2)乡级人大代表选区划分。乡人大代表选区,遵守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嵌套原则进行划分,具体划分为 24 个选区。

  3.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乡党委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4.做好换届选举培训工作。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换届选举培训会议,就选民登记、提名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人选、投票选举等相关业务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X 月 16 日至 5 月 29 日)

  1.制定选民登记办法,选派和培训好登记员,严格按照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求,运用选民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2.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在各选区设立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坚持以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单位为主,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加三减”(即增加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户口迁出本选区的人员)。计算选民年满18 周岁的年龄,确定凡在 2003 年 6 月 18 日(包括本日)以前出生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都应登记为选民。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人,经家属同意,群众公认,报经县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后,不列入选民名单。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乡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学生等在本单位参加登记,参加所划分选区的选举。选民登记工作于 5 月28 日前完成。

  3.选民登记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并以选区为单位于 5 月 29 日以前公布选民榜,经确认无误后发放选民证,做到选民证、登记表、选民榜相一致。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X 月 18 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三阶段,酝酿、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X 月 30 日至 X月 11 日)

  (一)提名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X X 月 月 0 30 日至 X X 月 月 3 3 日)

 1.严格把握人选标准。根据选举法有关提名推荐候选人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从严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县乡人大代表人选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履职意愿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注重人选在本职工作中的表现,特别是在脱贫攻坚工作、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任务和考验中的工作实绩。严格落实“九个一律”不得提名推荐要求,即: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存在以上情形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不得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得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

  2.规范提名推荐程序。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途径,一是政党和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名推荐;二是选民 10 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推荐代表候选人均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依法保证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依法同等对待,同样考察审查。组宣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名单。乡人大配合做好提名工作,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统战部门会商有关方面,做好党外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不得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初步候选人名单经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后,于 X 月 1日以前分别报乡党委会议批准,并于 X 月 3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按姓氏笔划为序)在各选区张榜公布。

  3.加强考察审查工作。组宣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组宣部会同乡纪委、统战、政法、司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做好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查工作。认真核实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代表候选人人选为领导干部的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依照规定,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代表候选人人选为党外人士的,应当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统战部门的意见;代表候选人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应当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意见;代表候选人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应当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应当听取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乡人大主席团的意见。对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样必须加强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代表候选人人选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发现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依法向选民和代表通报。建立提名推荐和考察审查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堵塞漏洞。

  4.优化代表结构比例。要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适当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新增人大代表名额应当向基层群众倾斜。妇女代表比例要高于上一届。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企业负责人代表要统筹兼顾,防止比例过高。非中共党员代表不少于 35%,连任代表比例按三分之一左右掌握。适度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认真审核、准确认定代表身份,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

  (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X X 月 月 4 4 日至 X X 月 月 1 11 日)

  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公布后,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召开各选区选民小组会议,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预选结果,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乡人大将县乡两级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 X 月 8 日以前分别报县、乡选举委员会审批,并于 X 月 11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按姓氏笔画为序)在各选区分别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四阶段,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阶段(X 月 18 日为全县选举日

 选举委员会要积极动员和组织选民参加选举,准确掌握因病或外出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依法做好委托代投工作,确保参选选民达到法定人数。

  X 月 18 日为全县选举日。投票选举前,各选区从选民中推选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投票选举的监票、计票工作。选票由县、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印发。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结果的记录单上签字。选举结束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并按选区公布选举结果。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审查报告,县级人大代表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公告并颁发代表证书,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公告并颁发代表证书。

  第五阶段,召开乡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阶段(2021年 X 月底以前)

  按照上级统一安排,XX 乡第九届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 年 X 月底以前召开,选举产生乡级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对换届选举的文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案归档,妥善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合理划分选区。乡级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 1-3 名代表的原则,综合考虑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合理划分选区,注意处理好县乡两级选区的关系。

  (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统一运用选民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选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选民登记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选。各选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流动人口参加选举适当放宽条件,支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并登记,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 3 人,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四)规范介绍代表候选人工作。乡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的工作,依法保障选民知情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和公告栏、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等信息,认真组织选民讨论、协商,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五)依法组织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统一在 X 月18 日进行、分别投票计票,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委员会应按照方便选民就地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农村选区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作为辅助投票形式,选举委员会应当统一制作,使用时须有 3 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值守,其中有 X 名监票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署姓名和日期。选举结果依法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六)认真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本届县乡两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分别审查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和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获得法定票数,选举过程是否符合选举法规定,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乡人大主席团确认。在审查中,应当及时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并交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依纪调查处理。

 (七)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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