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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
定作人 (简称甲方)
:
合同编号 :
承揽人 (简称乙方)
:
合同履行地:
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费用、交货期限 加工物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费用 交货期限及数量 单价 (含
%的增值税)
金额 (含
%的增值税)
合
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期 交货期
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政府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定作人提出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七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九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部分加工工作。如允许,第三方加工范围仅限于
。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
(注:明确具体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
第十二条
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质保期
个月,自加工物交付定作人并经定作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定做人对加工物品的内在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同质保期。
3、涉及定作人核电产品的加工件的,承揽人在材料采购、检验、制造等环节的疏忽而造成的在质保期内不能被发现的产品的缺陷,承揽人应负责任的追索期限为质保期结束后
年。该期间产生的质量损失,承揽人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质量损失。
(本款属选用条款)
2 第十三条
监造条款:
第十四条
费用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 (注:结算的前提为“ 合同生效后且 承揽人 提供正规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和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结算方式的具体约定。
)
2、承揽人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定作人有权迟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揽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承揽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如下条款执行:
3.1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已付款(含预付款)或已发货部分,承揽人需按合同约定税率在调整日前向定作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票的,承揽人需赔偿定作人由此产生的涉税损失。
3.2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未付款(含预付款)或未发货部分,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税率提前开具发票的,则适用现行税率,金额为不含税价+适用税率税额。即按“调整前税率测算出的不含税价”ד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定作人按调整后的发票金额付款。
第十五条
保密 1、承揽人对本合同内容、双方合作信息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定作人的任何文件、图纸、数据及其他信息(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定作人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定作人保密的责任。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承揽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2、承揽人应与涉及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限不得少于本合同的保密期限。承揽人人员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承揽人保密义务的承担。
3、任何时候,承揽人应当在收到定作人的书面要求十个工作日内归还定作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涵盖秘密内容的复印件、摘要及其他载体。如果该秘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里,承揽人应删除销毁。
4、如承揽人发生信息被他人窃取、复制等泄密事件,承揽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定作人,并对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5、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承揽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届时,承揽人除应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外,还应按合同金额的 20%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
2、 如承揽人完成的定作物不符约定的数量或质量标准,承揽人应予以无条件整改。如经两次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届时,承揽人除应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外,还应按合同金额的 20%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
3、因承揽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发生诉讼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及鉴定费、评估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均有承揽人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定作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承揽人应遵守《核电项目采购物项或服务专项要求》 (本款属选用条款, , 适用于核电项目)
。
2、承揽人应坚守质量诚信底线,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失信违法行为;承揽人对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定作人将承揽人列入黑名单,并保留索赔权利,同时定作人上报核安全局及核电业主。
(本款属选用条款 ,适用于核电项目)
3、承揽人遵守定作人有关违规操作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的“两个零容忍”的要求,并向定作人签订防造假承诺书,合同履行过程及相应质量证明文件真实、不造假。
(本款属选用条款 ,适用于核电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
1、《核电项目采购物项或服务专项要求》 2、《生产协作类供方防造假承诺书》 3、 《质量保证协议》 4、
甲
方 定作人(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承揽人(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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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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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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