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修理合同--制造类企业合同示例文本

时间:2021-10-11 10:10:36 浏览量:

设备修理合同

 )

 委托方(甲方):

  合同编号:

  )

 承揽方(乙方):

  合同履行地: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量、费用及交付期限

 修理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修理费用 修理期限 单价 (含

 %的增值税)

 金额 (含

 %的增值税)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修理标准、质量要求:

 按双方约定的修理内容及要求实施

  第三条

 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和期限:

 在委托方工作场所以设备运转正常为验收标准,大修设备以原出厂加工能力或双方约定为验收标准,修理部位质保期限

 个月(包括更换零配件),大修质保期限

 个月(包括更换零配件),质保期自委托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对内在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同质保期。

 第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生效后且承揽方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日内支付

 %(计

  元),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

  %(计

  元),剩余

  %(计

  元)作为质保金,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委托方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日内向承揽方全额无息支付。

 (请参考此格式,根据实际情况, 充分考虑付款周期、质保金及是否存在预付款等事项 约定具体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存在预付款事项的须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 。)

 2、承揽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委托方有权迟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揽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承揽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3、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如下条款执行:

 3.1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已付款(含预付款)或已发货部分,承揽方需按合同约定税率在调整日前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票的,承揽方需赔偿委托方由此产生的涉税损失。

 3.2 国家税收政策正式调整日前未付款(含预付款)或未发货部分,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税率提前开具发票的,则适用现行税率,金额为不含税价+适用税率税额。即按“调整前税率测算出的不含税价”ד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委托方按调整后的发票金额付款。

 第五条

 维修设备交付地点及运费承担:维修设备交付地点为

 ,出厂修理的设备需承揽方负责来回运输的,发生的运输费用包含在承揽方修理费内。

 第六条

  承揽方责任:

 设备出厂修理的,承揽方须与委托方办理维修设备出厂、进厂交接手续,在此期间造成该设备灭失、损害的,由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维修完毕,承揽方应及时将该设备交至委托方,不得擅自留用。

 设备在委托方公司所在地修理的,承揽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用工,承担劳动用工法律责任。在委托方工作场所施工需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承揽方须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安全环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承揽方原因导致委托方、承揽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的,均由承揽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委托方同意,承揽方利用委托方场所或设备进行作业的,应遵守委托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承揽方利用委托方的设备期间所造成设备损坏而引起的各项损失由承揽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密 1、承揽方对本合同内容、双方合作信息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委托方的任何文件、图纸、数据及其他信息(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委托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委托方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以上信息。

 2、承揽方应与涉及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限不得少于本合同的保密期限。承揽方人员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承揽方保密义务的承担。

 3、任何时候,承揽方应当在收到委托方的书面要求十个工作日内归还委托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涵盖秘密内容的复印件、摘要及其他载体。如果该秘密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里,承揽方应删除销毁。

 4、如承揽方发生信息被他人窃取、复制等泄密事件,承揽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委托方,并对委托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5、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承揽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合同总额的 2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返还修理费外,承揽方还应向委托方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

 (1)在修理期限内无法完成修理工作经委托方催促后 10 内仍无法完成的; (2)质保期内,经修理后的部件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并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质量标准或使用要求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履行满 30 日,视为拒绝履行)

 (4)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因承揽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如发生诉讼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及鉴定费、评估费等实现权利的费用及由此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均由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修理内容及要求、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此页无正文,为设备修理合同[合同编号:

 ]之签署页。)

 委托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账号:

 税 号 :

 邮政编码: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揽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账 号 :

 税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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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mail 邮箱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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