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重点知识彩色笔记

时间:2022-07-06 16:20:02 浏览量:

  2010 年司法考试宪法学重点知识彩色笔记 宪法的概念 宪法修正案 内容

 1988 年 第 1 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第 2 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 年 第 3 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国家

  第 4 修正案: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 5 修正案:“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第 6 修正案: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 7 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 8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 9 修正案: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

  第 10 修正案:“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第 11 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1999 年 第

 12

 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第 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

 14

 修正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县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

 1999 ①我国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②邓小平理论 ①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②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①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③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④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全国人大代表组成;③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④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⑤乡级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⑥国歌

  第二节 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每个国家由于受到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宪法的表现形式也有差异。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成文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93 年入宪)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②“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③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④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

 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 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③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④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

 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可以向该级人大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 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 自

 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特别行政区 中央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减《基本法》 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司法权 和终审 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 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 有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 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 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行政管 理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 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事务(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中央人 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在香港,主 要

 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 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在澳门,主要官员包括各 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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