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26 09:16:54 浏览量:

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职责

 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储运车间、催化车间、加制氢车间、常减压车间、动力车间、环保车间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

 2. 作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3.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本规定,并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各单位牵头实施本规定。

 5.生产、设备、技术部等职能单位配合执行本规定。

 6.车间、班组在分管区域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1.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危险物质。

 2. 公司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 (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 (3)危险物质数量; (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 (5)危险物质用途; (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 (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

 3. 安全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照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4.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事故应急措施; (9)评估结论与建议。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 3 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 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落实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领导承包责任制,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 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4. 各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 各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6. 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7. 各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季度进行 1 次演练,并提前 10 天通知安全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8. 各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9. 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安全部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按规定准备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0.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12.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安全部申报重大危险源信息的变更情况,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申报,由安全部统一汇总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建档。

 13. 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档案进行检查,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14.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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