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新冠疫情应急预案

时间:2021-10-16 13:46:29 浏览量:

船舶新冠疫情应急预案 船上发现疑似病员情况时,应当按照船舶疫情防控管理计 划的要求启动应急操作程序,落实人员隔离和防护的各项措施。

 (一)船舶靠泊期间。

 1.

 立即对疑似病员实施隔离,全船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2.

 向航运公司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接受远程医疗指 导; 3.

 联系当地代理或航运公司代表安排疑似病员离船就诊,同 时通知航运公司给予相关岸基支持,在船船员尽量不参与疑似 病员的移动和运输; 4.

 疑似病员送岸检查确诊后,同时排查隔离密切接触者; 5.

 全船做好消毒工作,对疑似病员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 重点消毒; 6.

 对疑似病员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隔离观察; 7.

 保证足够的值班船员,人员不足时,应当及时妥善地安排 船员换班上船,以确保船舶安全。

 (二)船舶在航期间。

 1.

 立即对疑似病员实施隔离,全船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2.

 向航运公司报告,需要时向离岸最近的疫情防控部门请求 远程医疗救助,接受远程医疗指导; 3.

 岸基和船舶共同评估疑似病员病情,如病情可控,可等船

 舶抵港后安排到当地医院检查、治疗;如病情不可控,航运公 司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岸基和船舶商定紧急靠岸或送岸方 案,以最快速度将疑似病员送岸检查、治疗; 4.

 启动应急换班操作并对疑似病员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隔离 观察; 5.

 全船做好消毒工作,对疑似病员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 重点消毒。

 (三)货船应急操作。

 1.

 关闭船舶空调系统; 2.

 关闭船员房间和公共场所布风器,阻断船员房间之间的内 部空气流通; 3.

 将疑似病员安置在医务室或独立的舱室进行隔离,采用自 然通风; 4.

 疑似病员应当尽可能安置在同一区域,单间隔离,并实施 封闭管理。

 (四)客船应急操作。

 1.

 将疑似病员隔离于有舷窗的房间,关闭布风器,阻断与其 他房间的内部空气流通,采用自然通风; 2.

 关闭公共场所布风器和回风,有舷窗的房间也关闭布风 器,采用自然通风;

 3.

 空调系统只向没有舷窗的房间供风,并应调整至新风模 式; 4.

 关闭回风防止病毒携带者对其他人员构成威胁;

 5.

 有条件的可在空调房安装紫外线消毒器,根据紫外线消毒 器消毒时长要求,完成消毒后短暂启动空调,实行间歇供风, 保证没有舷窗的房间有足够的氧气含量。

 (五)疑似病员信息沟通。

 船上应当使用船舶广播系统和对讲机与疑似病员进行信息 沟通,减少人员直接接触。食品供应等事项应当约定错开接触 物品的时间,降低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六)疑似病员隔离看护。

 1.

 疑似病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并在单独的舱室进行隔 离,不参与船上群体性活动,在隔离舱室单独用餐,避免与其他人员直接接触; 2.

 隔离舱室应加强空气流通,或持续使用排气扇保持空气流 通,注意环境清洁; 3.

 疑似病员使用过的防护手套、纸巾、口罩以及其他废弃物 都应当放在专用的垃圾袋封存,并标记为污染物; 4.

 限制看护人数,尽量安排健康状况良好且没有慢性疾病的 人员进行护理,看护期间应当佩戴好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

  必要时应穿着防护服,并拒绝一切探访,防护用品使用后应当 作消毒或废弃处置。

 (七)密切接触人员管理。

 船舶应当评估所有人员与疑似病员的接触情况,收集船员 /

 乘客活动位置表,并将其归类为高风险接触者(密切接触者)

 和低风险接触者。对接触人员的追踪应当在船上发现疑似病例 后立即开展,所有可能与疑似病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乘客、医护 人员和船员应当在船上医疗人员或专业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隔离,隔离期限从最后一次与疑似病员可能有接触之日起算 14

 天。

 (八)疑似病员转移。

 在疑似病员下船期间,应当尽量减少与船上其他人员的接 触,严格控制疑似病员在船上活动的区域。

 疑似病员的转移原则上应当由岸上专业的医护人员实施。

 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船员参与疑似病员转移的,相关船员应按 规定进行手部卫生处理,并按规定佩戴医用口罩、护目镜、防 护服和防护手套。

 (九)医疗废弃物处置。

 船舱或隔离处所内所有的废弃品须按照船舶医疗废物进行 处理。如果废弃品可在船上焚烧,须进行焚烧;如果须送岸回

  收,应当提前通知港口当局并按要求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 十 )

 疑似病例报告

 (一)船舶报告时机。

 当船上发生船员或乘客出现发烧、咳嗽或呼吸困难症状并 且在过去 14 天内去过发生疫情的地区,甚至导致死亡时,应当 立即向港口所在地或者离岸最近的卫生健康部门或检验检疫部 门报告,并通报海事管理部门。

 (二)船舶报告事项。

 1.

 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旗国、船籍港、国际海事组织编 号或船舶呼号,在船船员及乘客人数; 2.

 最近 14 天内船舶停靠港,包括疑似病员下过船的停靠港清 单; 3.

 疫情发生的日期、时间和船舶地理位置; 4.

 相关疑似病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日期、国籍和登 船日期; 5.

 相关疑似病员的体温记录、症状和体征清单(包括各症状 显现时间)、死亡人数(如有)、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 和发展趋势等。

 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航行时船上发生疑似病例,应当根 据《国际卫生条例( 2005 )》和拟安排疑似病员下船港口所在

  国家法律要求,向当地主管当局提交《海事健康声明》。

 ( 十一 )

 疫情常态化防控

 (一)国内航行船舶操作。

 1.

 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在防疫物 资配发使用、疑似症状监测、船舶饮食安全、船舶清洁消毒、 船员个人防护、发现疑似病员应急操作、疑似病例报告方面仍 应当按照本指南第二、三、四、五章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其它 方面有关措施可按下述建议实施:

 (1)

 船舶起居舱室和生活处所每日通风至少 1 次,每次 20-30 分钟; (2)

 船舶靠泊期间,船员离开生活区到甲板工作场所时可不必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 (3)

 船舶应当合理安排登轮参观访问和家属探望的人数及频次,对登轮人员做好登记,控制其活动区域; (4)

 体温检测正常的船员,在按当地规定做好必要防护情况下,可以正常登陆活动,但应当注意避免长时间在人员聚 集场所活动;船舶对上岸活动船员应当做好登记。

 2.

 如国内航行船舶与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作业活动时发 生人员直接接触,且国际航行船舶过去 14 天曾停靠过境外疫情 严重港口或船上曾发生疫情或出现“四类”人员(一是确诊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二是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患者,三是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 发热患者,四是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则国内航行船舶、 船员应当按照本指南第二、三、四、五章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国际航行船舶操作。

 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内外贸兼营船舶)在境内航行作业期间,船舶、船员仍应当按照本指南第二、三、四、五章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船舶可根据在境外航行的区域和港口疫情情况,动态调整船舶防控响应,实施精准防控,但无论如何,应当确保严格做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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