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防汛抗洪救灾应急预案2

时间:2021-10-24 13:58:25 浏览量:

县防汛抗洪救灾应急预案 2 2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X 县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使我县在洪涝灾害发生前,通过严密的组织,详细的工作落实,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重大灾情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做到有章可循,临危不乱,措施得当,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X 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 市防汛应急预案》《X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X 县防汛应急预案》(X 年编制)的基础上修订。

 1.3 适用范围。

 1.3.1X 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性江河洪水、洪涝洪灾、山洪地质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水库垮坝、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3.2X 县周边地区发生的,对我县产生直接危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性江河洪水、洪涝洪灾、山洪地质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水库垮坝、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X 县防汛应急预案》一般 2 年修订 1 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修订。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规定,编制本乡镇、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理念,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与社会防洪”原则。

 1.4.2 抗洪应急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和防汛岗位责任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汛前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全过程。

 1.4.3 各乡镇、各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在防汛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防汛抢险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本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和修订防汛抢险应急方案。

 2.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 X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行使政府防汛抗旱职能。日常办事机构为 X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县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调整由县政府发文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成立本乡镇、本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县级防御洪水方案,掌握全县雨情、汛情、灾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警报。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防汛抗洪工作,制定抗洪抢险减灾方案,做好洪水防御管理和转化工作,组织灾后救助和重建的协调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2.2.1 县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旅游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X 海事局 X 现场工作组、X 海事处(航务处)、X 航道处、榕山航道处、县消防大队、县防汛办、X 镇人民政府、中国电信 X 分公司、中国移动 X 分公司、中国联通 X 分公司、XX 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成员。

 2.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工作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加强领导,团结协作,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主动参与,有序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一致、协调配合,全力搞好防汛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的防汛指挥组织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防汛抗洪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县防汛抗洪应急重大事件和督办防汛工作;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和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组织和指挥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抗洪救灾需要联系驻泸部队支援抗洪救灾,执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执行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县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调动园区抗洪抢险队伍,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制定和完善防洪应急抢险预案和灾后生产恢复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水库信息监测,水利防洪工程安全监测和水毁工程修复,督促指导全县河道管理及清障工作,以及雨情、水情、工情的预测预报和防汛抢险应急方案的制订,防洪应急抢险和灾后水库救助的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并报送洪灾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地方水电站制订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重点防汛设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落实抗洪项目和资金,负责灾民口粮的调拨和供应,做好粮食的安全储存和防汛物资(麻袋等)的储备、管理和调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灾区社会治安、救灾交通管制,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及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组织和调动公安干警、消防官兵抗灾抢险。

 县财政局: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经费的筹措、调拨、监督和使用管理,确保防洪工程应急抢险及抢险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县住建局:负责集镇建设工程防洪抢险,城镇建设工程行洪安全隐患排查,临河建筑施工工地防洪安全检查和双违建筑整治;负责供气供水设施防洪度汛和灾后修复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县城(场镇)排洪、排涝设施灾后修复技术指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受灾乡镇洪涝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工作,以及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负责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指导、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向灾民提供救灾帐篷,由受灾乡镇负责灾民住房安置;负责统筹全县灾情核实、收集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县国土局:负责防洪工程用地的规划和审批;按《X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测工作;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交运局:负责全县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设备的防洪安全;指导和组织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防、护岸的保护;协调组织运力做好抗洪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有效运输;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卫计局:编制汛期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预案;负责洪涝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县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指导洪涝灾害后的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农业机械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写;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汛期安全工作,掌握学校洪涝灾害情况,协调指挥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灾后重建;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提供气象信息及雨情信息,分析发展趋势。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要加强对矿山及其尾矿库和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的监督检查和水利生产安全督查。

 县经商局:负责抗洪抢险所需水泥、钢材、铅(铁)丝、汽(柴)油料等储备和调动;负责所辖工业企业的防汛抗灾保安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须品的调拨供应;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做好防洪、抗洪、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工商业企业的洪涝灾情。

 县林业局:负责救灾木材储备和调配,抓好林业系统受灾统计和灾后恢复工作;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县新闻中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新闻报道工作。县新闻中心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乡镇防汛动态;负责防汛抗洪报道工作和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防汛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督促旅游管理单位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抢险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运;负责农药的安全管理,农地膜、农资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供应;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XX 电力公司:负责制订并落实下属水电站(水库)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度汛方案,负责防汛所需电力调度和安全供电,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中国电信 X 分公司、中国移动 X 分公司、中国联通 X 分公司:负责电信本地网内通信设备检修及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信息畅通;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配,积极主动支持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工作,各尽所能,共同做好抗洪救灾工作。

 2.3 办事机构(县防汛办)。

 县防汛办负责防汛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和传递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执行和传达国家、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洪指令;汛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准确、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各类汛情、灾情、工情;收集、核实、上报汛情灾情及抗灾救灾动态,为县委、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决策依据;修订县级防汛抢险预案和指导乡镇修编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负责防汛工程建设规划和防汛、度汛、救灾方案制订。

 3.预测与预警 3.1 防汛预警责任机制。

 进一步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组四级防汛预警责任机制,实现预警信息传达到村、到组、到户、到楼栋、到点位。气象、应急、防汛、国土等部门要逐级预报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会商沟通,实现气象资源共享,并及时发布气象信息;防汛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上下游地区的联系协作,实现水文信息共享,并及时发布江河水文预警信息;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应急管理的牵头统筹作用,及时发布综合预警信息;国土部门要加强地质活动和强降雨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灾预警信息。

 3.2 预测预警信息。

 3.2.1 水文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对各雨量观测站的信息收集发布和相邻地区雨量资料传递,并将结果及时发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县防汛办。

 县防汛办应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系,了解掌握主要江河汛情变化信息,收集各乡镇、水库、江河的雨情和水情资料,将重要雨情、水情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抢险决策提供依据。

 即将发生洪涝灾害性天气时,县防汛办要提早预警,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准备。气象部门及时加强监测和预报,确保反应时间。

 各乡镇要督促和落实观测人员,制订观测制度,抓好降雨和水位观测报送工作,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3.2.2 工程信息 3.2.2.1 堤防工程信息 当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大槽河、小槽河等主要河流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了解工程运行情况。当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有关乡镇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向可能被危及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2.2.2 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 3.2.2.2.1 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对各水库(水电站)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加强监测,严格执行批准的度汛方案和汛限水位,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要及时排放。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在 30 分钟内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并做好安全防汛警戒。

 3.2.2.2.2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地区发出信息,同时向县防汛办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危及程度、范围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每年汛期前修订应急方案,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抢险。

 3.2.2.2.3 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提早向下游洪水淹没影响区发出预警信号,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更多时间。同时向上级部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2.3 洪涝灾情信息 3.2.3.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统计。

 3.2.3.2 洪涝灾情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和“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信息。按照在险情或灾害发生后 30 分钟内将已掌握的有关情况电话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办电话:),1 小时内书面报告险情、灾情的发展及抢险救灾情况,防止迟报漏报或口径不一、信息倒流等问题出现。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3.1.1 思想准备。汛期前,县、乡镇防汛指挥部、村(社)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防洪知识及防汛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3.1.2 组织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分别明确防汛安全工作责任主体,狠抓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汛安全制度,把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汛期前要逐处落实水库、防洪工程、重点防洪城镇、山洪灾害防御地段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技术指导责任制和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

 3.3.1.3 工程准备。各乡镇和水利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完成水利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要加快除险速度。要留足防洪调度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坚决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工程和病险工程,要编制和报批安全度汛方案。

 3.3.1.4 预案准备。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编制和修订水库、城镇、水电站、稻鱼工程、金属船体网箱养鱼、防洪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方案和抢险应急预案,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措施考虑周全。

 3.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物料,并根据“足额储备、规范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

 3.3.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移动、电信、联通通信网络,传递防汛信息。畅通水文、气象测报网站通讯信息,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3.1.7 防汛检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坚持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制度、查信息传递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消除防汛安全隐患。

 3.3.1.8 防汛安全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机构要加强对防汛日常观测工作的领导,督促水利等有关单位坚持汛期安全监测和防汛信息观测工作,完善监测制度。

 3.3.2 主要江河洪水预警 长江干流马街水位站(修订后)警戒水位 221.80 米、保证水位224.90 米(注:水位冻结基面接近吴淞高程系统);赤水河干流赤水站警戒水位 230.00 米、保证水位 231.50 米(黄海高程系统);小槽河干流石龙站警戒水位21.50米、保证水位22.20米(假设高程系统)。

 3.3.2.1X 县境内主要江河警戒水位以下的常年洪水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防汛办公室实行监控。

 3.3.2.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水文监测站河段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未到保证水位时,所在乡镇组织人员 24 小时监控上游雨情、水情变化。县防汛办密切与水文站联系并按规定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相关部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信号,指挥部领导到岗,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

 3.3.2.3 超保证水位预警。当县境内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县防汛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汛情,并向全县发布预警信息。乡镇防汛办派人 24 小时值守监视水情、雨情变化。指挥部领导及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研究汛情发展趋势。做好抗洪抢险一切准备工作,组织并指挥抢险救灾。

 3.3.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控制难度大、危害性严重的特点。

 3.3.3.1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凡可能遭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乡镇,根据地形地貌和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征,制订预防措施和避险方案。气象、国土等部门与所在乡镇密切配合,落实防御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山洪地质灾害点要落实信号发送人员,配备预警设备,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发布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快速转移。

 3.3.3.2 水库(水电站)洪水预警。水库(水电站)因突发洪水导致重大险情,根据水库(水电站)防洪应急预案的规定,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水库(水电站)所在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同时组织下游群众快速转移。

 3.3.4 城镇暴雨渍涝预警 由县住建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排涝设施布局、城镇排涝能力以及上游来水变化情况,与气象、水务等部门会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部门负责预警发布,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及时排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3.4.1.1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区域内场镇防洪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在显要位置张贴宣传,指导群众安全避险。

 3.4.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主要依据。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根据洪涝灾害危及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要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变化,并根据不同洪灾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抗洪抢险、排涝和开展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1.4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流行疾病、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控制,全力抢救,防止灾害蔓延,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4.2.1.1 县境内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发生保证水位以上特大洪水(长江、赤水河 100 年一遇;习水河、塘河、小槽河 50 年一遇)。

 4.2.1.2 中型水库及重要小型水库垮坝。

 4.2.1.3 多流域发生特大暴雨天气,24h 降雨量在 200mm 以上,及多个乡镇发生大面积淹没。

 4.2.2Ⅰ级响应行动 4.2.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批准响应级别,安排部署抗洪应急工作。

 4.2.2.2 将会议决定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3 县政府组织工作队分赴灾区,指挥部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岗到位。

 4.2.2.4县防汛办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汛情、灾情变化趋势。

 4.2.2.5 气象、水务等部门收集水、雨情信息,作出汛情终期预测,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开展应急技术指导。

 4.2.2.6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卫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抗洪抢险。

 4.2.2.7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备勤,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配,按照职责分工,尽其所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4.2.2.8 县指挥部启动并发布Ⅰ级响应信息,依法公布紧急防汛区域,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

 4.2.2.9 成立救灾现场临时指挥部,指挥抗洪救灾工作;临时指挥部主要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

 4.2.2.10 以村、社为单位,统计、核实灾情并逐级上报。

 4.2.2.1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制订灾后救助方案。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4.3.1.1 县境内某一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发生大洪水或多条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中小河流 10 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大江大河 20 年一遇以上、100 年一遇以下)。

 4.3.1.2 流域性连续大暴雨天气发生,24h 降雨量 100~200mm。

 4.3.1.3 中型、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出现大面积滑坡,有管涌、漏洞、冲塌、裂缝并有较大范围渗漏。

 4.3.1.4 多乡镇发生较大面积严重暴雨洪涝灾害。

 4.3.2Ⅱ级响应行动 4.3.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批准应急响应级别,部署防洪应急抢险工作,发布启动Ⅱ级应急信息,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2.2成立抗洪抢险救灾临时指挥部,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工作。

 4.3.2.3 灾区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和掌握灾情动态。

 4.3.2.4 水务、气象部门根据暴雨洪水信息,作出洪灾预测。

 4.3.2.5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全力配合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3.2.6受灾乡镇防汛指挥部根据灾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灾区管制权力,同时加强值班。

 4.3.2.7 临时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会议,决定人力、物力、财力和防洪工程调配,积极开展抗洪减灾;根据风险确定转移群众,组织巡查和防守。

 4.3.2.8 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分配责任点、段组织抗洪救灾。

 4.3.2.9 以村、社为单位统计、核实灾情并逐级上报。

 4.3.2.10 县防汛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制订灾后救助方案。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4.4.1.1 水库枢纽部位出现滑坡、管涌、漏洞、冲塌、裂缝并有变形式渗漏。

 4.4.1.2 县境内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发生超保证水位。

 4.4.1.3 多乡镇发生较严重的洪灾。

 4.4.1.4 多流域多乡镇发生暴雨,24h 降雨量 50~100mm 或有一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200mm 以上)。

 4.4.2Ⅲ级响应行动 4.4.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发布启动Ⅲ级应急信息。

 4.4.2.2 将会议决定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2.3 受灾乡镇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工情变化,重要地段或工程落实专人值守。

 4.4.2.4 受灾乡镇组建抗洪救灾临时指挥机构,镇长或镇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村和社区抗洪救灾工作。

 4.4.2.5 根据县会商决定和风险范围,负责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4.2.6 做好防洪抢险各项准备,随时投入抗洪抢险。

 4.4.2.7 临时指挥部随时将汛情、灾情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4.5.1.1 多乡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县境内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

 4.5.1.2 水库枢纽部位出现险情。

 4.5.1.3 全县大范围普降大雨,24h 降雨量 25~50mm 以上。

 4.5.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1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到岗,安排指挥、值守、巡查、后勤保障等人员。

 4.5.2.2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启动Ⅳ级应急信息并派工作组分赴灾区检查指导。

 4.5.2.3 受灾乡镇密切关注汛情及灾情发展,加强信息收集,分析会商,请求相邻乡镇支援。

 4.5.2.4 县、乡镇防指成员单位做好Ⅲ级响应的应对准备工作。

 4.5.2.5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抢险救灾动态随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4.6 不同洪涝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措施 4.6.1.1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沿岸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动与县防汛办联系,做好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区域群众转移准备。

 4.6.1.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沿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水文气象部门作出终期水、雨情预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启动泄洪和群众搬迁安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检查洪灾河流、沿岸场镇和工业企业、险工险段和病险工程安全,发现险情及时组织消除或控制;县、乡镇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6.1.3 超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位,组织会商,准确掌握汛情灾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沿河乡镇防汛机构和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巡查,定时报告汛情信息;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联合召开分析会议,预测终期汛情,为后续抗洪做好更高水平的准备;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人、财、物准备,情况紧急时可请求武警支援。

 4.6.2 城镇内涝响应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到位,住建部门负责指挥排涝,水务、农业、交运等部门协助,所在乡镇防汛办要组织洪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和人员物资转移准备。县、乡镇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积极投入排涝抢险。

 4.6.3 水库突发性洪水响应 水库工程发生高位洪水和重大险情时,按照该水库防汛应急预案,由县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制定抢险方案和启动水库防汛应急行动;由县水务局指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协助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群众转移,做好人、财、物的合理调配,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开展抢险。

 4.6.4 山洪灾害响应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到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水务、国土、气象、民政、住建、环保、交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若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向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开展抢险。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统一核实,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及当时的水、雨情情况。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防汛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汛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灾情,乡镇防汛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和“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信息。在灾情发生后 30 分钟内将已掌握的有关情况电话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办电话:X),1 小时内书面报告初步情况及抢险救灾情况。

 4.7.3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4.7.3.1 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灾情,补报详情。

 4.7.3.2 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险情、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同级政府。

 4.7.3.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并再次审核后,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县政府应急办,并及时续报。

 4.7.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信息、指令等,及时传送、交办和落实。

 4.8 抢险指挥。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本级防汛调度指挥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洪、抢险行使指挥权,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负责。发生较大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指挥部。

 4.9 抢险与救灾。

 洪涝灾害发生和防洪工程出险后,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4.10.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4.10.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4.10.1.3 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其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设立警戒区,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污染水源区。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卫计部门应加强灾区疾病防疫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同时为集中安置点提供医疗保障。

 4.11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害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灾区和重点工程实施紧急控制,防止灾情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11.2 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灾,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及地方材料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和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洪涝灾情由县政府审核,按《X 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

 4.13 应急响应结束。

 4.13.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3.2 紧急防汛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征集、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消耗和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安排下,抓紧灾后重建和灾后恢复,尽可能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3.4 防汛抗洪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县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 在紧急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的安全。

 5.1.3 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暴雨洪水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互通,不漏报、不瞒报,做到准确逐级上报和归口管理。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县防汛办主任具体负责落实。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 对临河乡镇重点险工险段及易出险的水利防洪工程,主管部门督促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发生变化及时修订。

 5.2.2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水库、水电站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厂矿企业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组建抢险队伍,保证防汛抢险急需。全县防汛物资及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5.3 应急抢险队伍。

 5.3.1 抢险队伍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干部职工抢险队伍、武警、消防部队支援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前应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乡镇不低于50 人,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不低于 30 人)。

 5.3.2 各乡镇防汛骨干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防洪工程周边村社群众抢险队伍为补充,由乡镇 WZ 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和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县、乡镇防汛抢险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汛抢险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出险时有人可调。

 5.3.3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会同本级人武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5.3.4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消防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的武警和消防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4 供电与运输保障。

 5.4.1 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断电由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洪水出现时,要做到受淹区及时断电,非受淹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党政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电力部门要组建电力抢修队伍,落实责任,制订供电应急预案和灾区供电恢复方案。

 5.4.2 抢险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预案规定负责抢险、救灾车辆及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运输线畅通。

 5.5 医疗卫生保障。

 5.5.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疫处理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卫计局在汛前制定救灾防疫方案,按照救灾防疫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培训救灾医护人员,落实救护设施和药品,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5.5.2 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点和受灾区进行疫情监测、消毒处理,负责污染水的现场采样、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政府告知群众,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播,保障群众的健康,使灾区卫生条件尽快符合卫生标准。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负责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照属地政府储备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影响的其他单位应按上级下达任务足额储备抢险急需物资。

 5.7.2 物资调拨 5.7.2.2 县、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就近调用、先调后算、归还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需要。

 5.7.2.3 物资调拨原则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由物资储备保管单位负责实施。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求,再补办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行组织运输,紧急情况可申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运输。

 5.8 资金保障。

 5.8.1 县、乡镇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5.8.2 紧急抢险救灾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首先垫付。

 5.9 社会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运输车船和人力,实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动员和发动群众,积极投入抗洪抢险。

 5.10 培训和演习。

 5.10.1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对指挥人员、信息人员、通讯人员和办公室人员等,分期分批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科学防范水平。

 5.10.2 演习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或对易发地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增强应急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6.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及恢复。

 6.1.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灾民,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救助。县、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救灾救济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并及时安排落实,帮助群众渡过难关。

 6.1.2 有关部门的灾后救助工作 6.1.2.1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防汛工程水毁修复工作。

 6.1.2.2 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城镇设施灾后恢复工作,并对受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重建房屋进行指导。

 6.1.2.3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1.2.4 县农业局负责抓好农业自救和恢复工作。

 6.1.2.5 县经商局负责工业、通信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和酒类企业的生产自救工作。

 6.1.2.6 县交运局负责交通路桥的灾后修复工作。

 6.1.2.7 县民政局负责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配,捐赠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妥善安置灾区群众的生活。

 6.1.2.8 县卫计局和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好灾区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6.1.2.9 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公司,迅速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将受灾保险赔款赔付到位,协助受灾保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修复,防洪工程应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修复完成。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

 6.4 防汛工作评价

 县、乡镇防汛部门应针对重大灾情和年度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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