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时间:2022-06-22 15:15:06 浏览量: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001. 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b 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c 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d 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 基本原则(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判断。

 3.诚实守信原则 即诚实和信用。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a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保证稳定,当事人可以预期。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b 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考点:本知识点较多考查的是信用,主要结合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进行补偿。

 4.权责统一原则 权是行政效能,责是行政责任。

 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追责,违法要赔偿。

 考点:本知识点题目比较容易,只要判断出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003. 行政主体(一)

 1.此考点太重要,是本法的基础和起点。考查形式主要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三大类八小类。

 (1)职权性主体。

 a 政府。

 综合性主体,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国务院是免检产品,不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当复议机关。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只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乡政府当被告,由基层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当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

 b 部门。

 专门性主体,第一类分级领导,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既可以找同级政府也可以找上级部门当复议机关。第二类中央垂直领导,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才是复议机关。主要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以及特殊的国安。第三类是省以下垂直领导,包括地税和国土。县市级地方政府因为采取管后

 不管前原则,所以可以当其复议机关,但是当地省级政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只有中央部门当被告才由中院管辖,省市县级部门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c 关于复议机关的总结:5+1 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其他的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都是两个复议机关。5 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1 是指各级地方政府。

 004. 行政主体(二)

 1.两个派。

 政府派,即派出机关。部门派,即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其中,a 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相当于设区市,可以管县级政府。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b 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

 (2)派出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设立,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其除非经过单行法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或者被申请人。需要掌握的是有权三所,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税务所。

 其中,a 派出所的处罚权限是警告、500 元以下的罚款。b 工商所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个体户,而不是企业。且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c 税务所包括国税所和地税所,其只能作出 2000 元以下的处罚。

 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采取职权标准,即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机构是被申请人;种类越权的,告机关,机关是被申请人。比如,派出所罚款 5000 元,其自己是被告和被申请人;派出所拘留 5 天,其所属的公安局是被告和被申请人。

 2.下级经上级批准行为行政主体的确定。

 采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在行政许可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告下级时,对上级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也不服的,可以将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005. 行政主体(三)

 1.行政法中的被授权组织。

 (1)授权依据:

 a 一般情形:法律、法规、规章。b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法规。c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d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授权。

 (2)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

 (3)行为名义:组织自己。

 (4)责任主体:组织自己。

 2.公权委托。

 (1)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委托对象: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3)行为名义:委托机关。

 (4)责任主体:委托机关。

 (5)是否公告:行政许可委托需要公告;行政处罚无须公告。

 (6)不得转委托。

 3.组建机构。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组建行政机构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视为行政机关委托该组建机构。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组建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即“假授权,真委托”。

 006. 行政主体(四)

 1.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 (1)部委行署:基本职能,有规章制定权;直属机构(含特设):专门、独立,有规章制定权;部管局:特定职能,无规章制定权;被授权直属事业单位:有规章制定权;议事协调机构: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

 (2)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权限:长子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儿子和孙子都由国务院决定。

 (3)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国务院批准;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部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所有机构的编制增加或减少,由国务院批准。

 2.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1)新设: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决定,报同级人大常备案。协商: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成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内设:部门提出方案,报 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地方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无须上级政府审批。

 (3)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编制。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007. 公务员法(一)

 1.公职取得 (1)录用:试用期 1 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聘任:

 签合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可以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制。

 定期限,1 至 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 1 至 6 个月。

 可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冲突,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公职履行 (1)回避:任职回避(四种关系三类职务),地域回避(县长乡长原籍地),公务回避,离职回避(主动,先责令改正,后双罚制)。

 (2)交流:调任(外到内),转任(内到内),挂职锻炼(内到内、内到外)。

 3.公职丧失 (1)辞职:书面申请,30/90 日审批。不得辞职的情形:年限、涉密、要务、审查(被纪律或司法审查的,不得辞职、退休、交流、出境)。

 (2)辞退:应当辞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旷工连续 15 天/一年内累计 30 天。不得辞退:因公致残,患病负伤医疗期内、女性三期。

 (3)退休:a 申请退休:工作满 30 年;工作满 20 年,且距退休法定年龄不足 5 年的。b 公务员被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不作出书面处分决定,但依法本应降低或取消待遇的,予以降低或取消。(名义上放其一马,实际效果一步到位)

 008. 公务员法(二)

 公务员处分和控告 1.处分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法律、法规、规章。规章以下的文件不得规定。

 2.处分权限:地方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作出。

 3.处分种类和期限: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

 除。

 4.处分效果:所有处分:不得晋升。工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级别和工资)↓。

 5.处分适用:

 (1)数错并处(同时):a 不同种类,吸收;b 同种类,限制加重(不得超过 48 个月)。

 (2)新仇旧恨(处分期内有新处分):a 新处分为开除,吸收。b 新处分为开除之外,并科(新处分期加旧处分期尚未执行的部分)。

 (3)从轻: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减轻: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

 (4)处分解除:a 可以晋升和加薪;b 解除降级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原职。

 6.控告 (1)复核:知道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a 知道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b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

 009. 抽象行政行为(一)

 1.行政法规 (1)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常授权国务院立法,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需要超过的,在授权决定中注明。期满 6 个月前报告,或续或转。

 (2)立项。部门提请立项,法制办制定计划,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立法计划与全国人大常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3)起草。国务院组织起草,指定部门起草。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由法制办起草。参与起草的部门签字送审。

 (4)送审。起草部门向法制办提交草案和说明。缓办和退回情形:a 不具备条件。b有争议未协商。c 签署不符合要求。d 材料不符合要求。

 (5)审查:传批的条件:a 调整范围单一的。b 各方面意见一致的。c 法律配套法规。

 (6)签署:一般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国防建设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

 (7)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全国发行的报刊以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8)备案:30 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备案。

 (9)解释:一一对应。a 政府对应政府,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或需要补充规定的,由部门或省级政府请求国务院解释,法制办拟定解释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经国务院授权由部门公布。法制办对应法制办,具体应用问题,由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

 办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解释。

 010. 抽象行政行为(二)

 行政规章 1.制定主体。a 部门规章: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b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市政府、自治州政府。

 2.权限:a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不得增加自己职权,减少自己的义务。b 市政府规章只能设定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方面事项,此前已经设定的其他事项,继续有效。c 为了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本级人大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 年后,或废或转。

 3.公布:报刊、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4.备案:a 国务院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b 省级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备案。c 设区市政府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省级政府、市级人大常备案。

 011. 具体行政行为(一)

 1.特征:

 (1)法律性,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准备和程序行为、暴力侵权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注意:不要被行政行为的名称所迷惑,通知、办法、会议纪要,也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

 (3)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

 (4)职权性,区别于刑事行为。注意区分假的刑事行为,关键点在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对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处分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有处分性。

 (5)单方性,区别于行政协议。但是行政协议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成立和生效:

 (1)成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程序条件。

 (2)生效,a 一般情况下是一经送达或者成立即生效。b 还有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情形。

 012. 具体行政行为(二)

 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是一种推定的效力,即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外产生的效力。a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应当遵守和履行。b 对行政主体而言,应当稳定可预期,不得随意撤销改变。c 对第三机关,应当尊重该行政行为。

 (2)确定力,即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诉讼等争议程序之后,其效力被最终确定下来,具有不得再争议,不得再改变的效力。

 (3)执行力,即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其确定的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履行期之内没有履行义务,为了达到该履行效果,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通过实施强制行为而实现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其中,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并不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无效,具体行政行为重大明显违法的为无效。无效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体无资格或者无依据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无效。

 (2)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予以撤销。a 构成一般违法的情形有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注意,在行政诉讼中,一般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当判决变更。b 撤销的后果:撤销具有溯及力,视为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应当恢复原状。但是,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依然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因为撤销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3)废止,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是因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合法存在,予以废止。a 废止情形有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被修订或者废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行为目的实现。b 废止的后果:废止之后行为不再存在,但是废止之前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继续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权益不需要返还,但是为此付出的义务也不得要求补偿。废止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的,予以补偿。

 013. 行政许可(一)

 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1)非经常性许可的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 1 年以内的许可。非经常性许可,实施之后,或废或转。

 (2)规定权,法规、规章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许可可以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许可。

 (3)地方立法中许可设定的禁止,a 国家统一的;b 企业登记及其前置的许可;c 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的。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授权实施,a 依据:法律、法规;b 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含事业、企业、社会团体);c 名义:自己;d 责任:自己(包括当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2)委托实施,a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b 对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c 名义:委托机关;d 责任:委托机关;e 公告:应当公告(行政处罚委托无须公告);转委托:不得转委托。

 (3)实质集中,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机关行使多个机关行政许可职权。

 (4)程序集中,a 一个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应当统一受理统一送达。b 一级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可以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014. 行政许可(二)

 1.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a 必须书面。b 有数量限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视为接收材料时已经受理。

 (3)审查,实质审查 2 人以上。下级审核报上级审批的,只需一份材料,下级 20 日审核。

 (4)听证,a 可依职权可依申请。b 听证免费。c 听证公开。d5 日内申请,20 日内组织,7 日前通知,必要时公告。e 实体回避和程序回避。d 案卷排他,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a 准予许可应当公开。b 地方立法设定的许可只能在本辖区内生效。

 (6)延续:30 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行政许可的监督 (1)撤回,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法律法规依据修改废止或者目的实现,可由行政许可机关撤回,由此给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2)撤销,a 撤不撤,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机关违法,被许可人不违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可以不予撤销。b 谁来撤,许可机关、上级机关以及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c 赔不赔,被许可人违法,不赔;被许可人不违法,而机关违法,并完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予以赔偿。d 后遗症,被许可人采贿赂或欺诈方式获得许可,予以撤销,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 年不得再次申请。(既遂 3 年)申请人欺骗未成功,予以处罚,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1 年不得再次申请。(未遂 1 年)

 (3)注销,下列原因导致许可不存在或者无法继续的,应当予以注销:a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特定许可公民死亡;法人终止;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继续实施。

 015. 行政处罚(一)

 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2)设定,法律设定所有的种类;行政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处罚;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行政处罚的集中实施 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一个机关实施多个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3.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

 (2)刑罚折抵:a 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一日。b 罚款折抵罚金。

 (3)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

 (4)行政行为不成立:未告知、未听取。

 (5)处罚时效:一般是 2 年,治安处罚是 6 个月。一次性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继续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后果一直持续的,可以予以处罚。

 016. 行政处罚(二)

 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程序 a 调查,两人以上。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登记保存,期限为 7 天。《行政处罚告知书》 b 决定,决定书正文包括:事实、法律、结果、执行、救济。

 c 送达,能当场的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7 日内送达。

 (2)简易程序(当场程序)

 a 适用情形,警告或对公民 50 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为 200 元),对企业 1000 元以下罚款。

 b 程序,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c 备案,返回机关后,予以备案。

 (3)听证程序 a 依申请,应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是 2000 元以上)。

 b 期限,3 期内申请。7 日前告知时间地点。

 c 回避、委托代理人、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执行程序 a 当事人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 3%滞纳金。

 b 当场收缴罚款:钱太少(一般 20,治安管理处罚 50,当事人无异议的);流动人口;交通不便且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c 收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d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 2 日内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2 日内交到银行。

 e 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执行;例外,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罚执合一。

 017.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传唤 (1)对象,违法行为人。对知情人、证人用通知。

 (2)程序,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现场发现的,可以出示工作证件传唤,但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询问,一般 8 小时内,复杂的 24 小时内。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

 2.检查 (1)2 人以上。a 工作证+公安局开具的证明文件;b 却有必要的,工作证;c 住所,必须工作证+证明文件。

 (2)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警察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注明。

 3.调解 (1)条件,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毁损财物,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

 (2)调解成功了,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了不履行的,予以处罚。

 (3)调解不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对侵权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4.行政拘留 (1)一个违法行为,15 日内;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不得超过 20 日。执行场所:拘留所。

 (2)不执行:a14 到 16;b16 到 18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 超过 70;d 怀孕或者哺育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作出拘留决定,只是不送到拘留所执行。

 (3)暂缓执行,a 条件:复议诉讼(不服);申请暂缓执行;审查社会危害性;自己或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每日 200 元的保证金。b 担保人条件,一无四有。无牵连,有自由,有户口,有住所,有能力。c 保证金退还,拘留被撤销或者不逃避执行就还。

 018. 行政强制法(一)

  1. 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主体:a 行政机关;b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2)种类:a 人身自由类,传唤、扣留、盘问、拘禁等。b 财产类,查封、扣押、冻结。

 (3)特征:强制性、物理性、临时性、使用权。

 (4)设定:a 法律设定所有种类,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b 行政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之外的。c 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和扣押。d 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一般程序:a 内部程序,工作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批准后确定实施人员。注意,情况紧急的,工作人员当场实施,24 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人身自由的立即补办)。b 外部程序,2 人以上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事实理由(当事人无理由不到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现场笔录。

 (6)查封扣押:a 对象三不得:无关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不得。b 三个文书:现场笔录;决定书;清单(一式两份)。c 期限:30 日,经批准延长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检(免费)和鉴定时间另算。d 保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免费。e 解除情形:无关、当事人行为合法、已经处理、期限届满。f 退还:解除后立即退还财物。鲜活或不易保管物品已经拍卖变卖的,支付所得价款。变卖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7)冻结:a 期限:30 日,经批准延长 30 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 程序:机关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查后立即实施冻结,3 日内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

 019. 行政强制法(二)

 行政强制执行(一)

 1.主体:二元制 (1)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执行:a 在调查中先实施查封、扣押;b 金钱给付类处理;c 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催告不履行);d 只能拍卖。

 (2)个别机关实行罚执合一,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其中,税务和海关,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2.设定:只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立法文件均不得设定。

 3.种类:a 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和执行罚。b 直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划拨、恢复原状等。

 4.特征:强制性、物理性、替代性、依附性、惩罚性、终局性、所有权。

 5.自行执行程序 (1)催告:a 书面;b 不需要催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执行罚;c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

 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a 中止:无能力;第三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不中止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b终结:公民死亡无财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标的物消失;决定被撤销。c 中终转化:无能力;无明显社会危害;满 3 年。

 (3)执行回转:已经执行完成,但执行依据被撤销,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执行财产。

 (4)执行和解:a 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b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c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5)文明执法:a 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b 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注意:对企业生产可以。

 020. 行政强制法(三)

 行政强制执行(二)

 1.金钱给付类义务执行 以行政处罚为例,当事人应当在 15 日内自行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每日 3%加处罚款,执行罚数额不得超过本数。加处罚款 30 日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予以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执行,没有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2.代履行 (1)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程序:签定代履行委托合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 日前催告→代为履行义务→委托履行的,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

 (3)费用:原则上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院非诉执行 (1)申请前提:a 当事人三不主义;b 经催告 10 日内不履行。

 (2)申请期限:6 个月+3 个月。申请免费。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 5 日内执行。

 (3)申请文件:申请书、决定书、理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标的物情况。

 (4)管辖法院:a 级别管辖:申请机关当被告时的管辖法院。b 地域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不予受理:申请机关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6)书面审查:没有问题的,7 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7)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的,听取双方意见,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

 定。裁定予以执行的,由当事人承担执行费,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机关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 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021- - 024.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重要考点总结

 1.规范立案程序。

 起诉应书面、困难可口头、有诉必接收、有案必登记、立案需当场、判定 7 日内、凭证要书面、欠缺应指释、补正一次告、上述做不到、投诉找上级、责令加改正、处分直接人。

 2.明确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3.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或被告不适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4.依法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 (1)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对作为的维持,也包括在申请人就原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

 (2)复议改变,仅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及改变法律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都不叫改变。

 6.复议维持共同告。

 漏加列: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7.“父随子”。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8.共同举证。

 复议维持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9.复议维持共同告的裁判。

 (1)法院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2)原行为作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3)原行为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4)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5)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改变结果才算改、事实法条都不算、驳回申请算维持、驳回受理算改变、复议维持共同告、遗漏通知追加告、拒绝追加列被告、级别管辖看原机、两个行为一并审、原行为要双方证、复议程序自己证、两个行为分别判、原机履行撤销复、谁的责任谁赔偿。

 10.行政协议。

 (1)含义: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

 (2)两分法,行政归行政,民事归民事。在起诉期限、费用和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区别。

 (3)判决:

 第一,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或未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a)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b)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二,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11. 行政附带民事。

 许、登、两征和裁决、行政附带民事审、当事人需提申请、一般应当开庭前、正当理由调查时、民事争议单立案、裁决案件可一并、同一审判组织审、行政民事分开判、上诉可以二选一、未上诉的先生效、一审法院全上交、二审认定有问题、启动程序来再审。

 1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文件附带审、一般应当开庭前、正当理由调查时、文件审查合法性、违法不得作依据、建议提给制定者、同时抄送上一级。

 13. 不作为的判决类型 (1)不作为违法的,一般作出履行判决;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2)给付判决: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14. 新旧法的衔接。

 (1)起诉期限:

 ①在旧法中开始,在旧法中结束。3 个月。

 ②在旧法中开始,在新法中结束。6 个月。如 2 月 2 日起诉期限开始起算,则依旧法到5 月 2 日结束,但是此时新法生效,故得以顺延为 6 个月的起诉期限,即到 8 月 2 日结束。

 (2)审理程序:

 ①在旧法中开始,以旧法规定审理。

 ②在新法中开始,以新法规定审理。

 (3)审判监督:

 裁判在旧法中生效,再审程序在新法中启动,适用新法再审。

 第二部分

  练习题

 (答案在第三部分)

 1.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 2000 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处罚依据的法条,并对甲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最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B.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 2000 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将罚款变更为 1000 元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C.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 2000 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后不予答复,甲不服,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D.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检查共同执法,对丙音响商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三局为共同被告 2.县政府作出决定征收村民甲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甲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必须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B.如果市中院对本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向甲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C.如果市中院发现甲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两次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D.如果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甲可以向省高院投诉,省高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E.如果市中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甲可以向省高院起诉,省高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自己立案、审理 3.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卫计委以张某李某二人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5 万元,二人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卫计委确定款额确有错误,抚养费应当为 13.5 万元,于是作出了变更判决 B.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了跨海大桥的建设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 5 亿元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此时,市政府单方面通知甲公司,因为城市规划的调整,将跨海大桥改为海底隧道,于是撤回了该建设合同,甲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补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应当进行补偿,于是判决给予补偿 C.乙殴打丙,公安局由此对乙作出罚款 500 元的处罚决定,乙认为处罚过重,起诉,丙认为处罚过轻,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应当对乙作出拘留 10 日的处罚,于是作出变更判决 D.市建设局作出一行政处罚决定被当事人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建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行政处罚决定相同的行为 4.县国税局向甲公司征收税款 5 万元,甲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经审理决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以县国税为被告 B.被告国税局既可以由正局长也可以由副局长出庭应诉 C.本案属于复议改变情形 D.如果局长出庭应诉,只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5.甲某日驾车闯进了位于市中心的长途汽车站,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15 天的处罚,甲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改变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将扰乱公共秩序变更为人身伤害,维持了 15 天行政拘留决定。甲仍然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复议改变 B.如果甲以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甲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C.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中院 D.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承担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 6.个体工商户甲就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甲的复议请求。甲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甲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

 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甲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7.村民甲与乡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后对乡政府的行为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乡政府单方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服起诉,则其应当在 6 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乡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则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B.法院经审理认定乡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违法,但是继续履行无意义的,判决乡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甲造成损失的,判决乡政府予以赔偿 C.甲请求解除协议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D.法院经审理认为乡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解除协议,给甲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乡政府予以赔偿 E. 如果甲对乡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对乡政府单方解除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8.村民王大锤和王二锤就同一块林地发生争议,双方请求县政府处理,县政府裁决林地归大锤所有,二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作出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县政府裁决,大锤不服提起诉讼。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大锤二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二人之间的林地民事争议,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B.如果大锤二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二人之间的林地民事争议,法院应当就民事争议单独立案,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C.如果大锤二锤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复议决定依据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应当在本案立案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提出 D.本案中,法院应当就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如果大锤二锤仅就行政裁判提出上诉的,则民事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的王大锤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关资格后,于 2015 年 2 月28 日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司法局受理之后不予答复,大锤不服于同年 4月 4 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大锤的起诉期限应当是市司法局履行期限届满的 6 个月之内 B.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司法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但是否需要作出行为尚需其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市司法局针对大锤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C.如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锤的诉讼请求,大锤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其有权在判决生效后 2 年内向市中院申请再审 D.如果市中院驳回了大锤的再审申请,大锤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0.关于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县公安局的乡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以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拒绝法院通知其变更被告的要求的 B.乙对区国税局的补交税款决定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的 C.丙在起诉县政府的案件中撤回起诉后又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的 D.丁法院在一起行政诉讼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于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部分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考点列举 1.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 1 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 1 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 30 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4)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 30 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1)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 1 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2)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 2 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 30 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4)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 30 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刑事拘留:

 (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4.申请复议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 30 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 2 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5.受害的公民死亡时赔偿资格转移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6.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赔偿标准 (1)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 20 年。

 (2)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 1 日。

 (3)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 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 60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 1 岁,扶养年限减少 1 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4)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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