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柜及应急物资采购项目成交公告308

时间:2022-06-22 17:00:07 浏览量:

  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柜

 及应急物资采购项目

 校内比选编号:

 BIECC- - ZB8620/ 北林招(货)3 [2020]153 号

  校

 内

 比

 选

 文

 件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0 2020 年 年 6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 1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 21 第三章 合同格式 .................................................... 30 第四章 附件——报价文件格式 ........................................ 33 第五章 报 价 邀 请 ................................................. 53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 55 第七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 56

  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林业大学。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1 本项目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相关程序及内容均为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报价: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2.2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3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4

 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5

 供应商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6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1.2.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号的采购活动。

 1.2.8 为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1.2.9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2.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

 1.2.11 供应商必须购买校内比选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1.3 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不得向校内比选采购单位或评审委员会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

 2 2 .

 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校内比选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3 3 .

 报价范围和报价费用

 3.1 供应商应对本校内比选文件“第七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得将“第七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规定的内容拆开进行报价(即不能只对某一个部分的内容进行报价),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3.2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不论报价的结果如何,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校内比选文件

 4.

 校内比选文件 构成

 4.1 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报价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校内比选文件中均有说明。

 校内比选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报价文件格式 第五章

 报价邀请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校内比选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校内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文件没有对校内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无效。

 4.3 除非有特殊要求,校内比选文件不单独提供货物安装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

 供应商要求对校内比选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校内比选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内比选采购单位。供应商如有对校内比选文件的澄清要求,应在购买校内比选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校内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对校内比选文件的澄清或 修改

 6.1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校内比选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变更)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校内比选文件要求的报价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校内比选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4

 6.2 校内比选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校内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

 报价文件的编制

 7.

 报价语言及报价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报价文件的语言应使用中文。报价文件中的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评审时以中文为准。

 7.2 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校内比选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报价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校内比选文件提供的报价文件格式填写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报价书(格式)

 附件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附件 3——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8——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 9——售后服务承诺书 附件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2

 除上述 8.1 条外,报价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5

 9.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校内比选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校内比选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

 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

 9.3 对照校内比选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对校内比选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

 9.4 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它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供应商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要求。

 9.5 供应商应根据校内比选项目的特点及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和校内比选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10.

 响应报价

 10.1 本项目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其他货币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供应商应在报价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报价相关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0.3.1

 报价应包含人工费、运保费、测试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正常的税金、服务费及其它的一切费用。供应商的价格必须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费用,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成交金额之外的任何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 10.3 条的规定将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6

 10.5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报价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0.6 只能有一个报价方案和报价, 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1. .

 报价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提供 预算金额的 1.5%

 的报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报价保证金的收受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见第五章。

 11.2 报价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销报价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恶意串通报价的; (4)成交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校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报价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电汇、网银、支票。

 11.4 未按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联合体报价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报价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报价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报价时,如提供一份报价保证金的,应注明每包的报价保证金金额。报价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所涉及的包号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报价。

 11.5 成交人的报价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校内比选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见第六章)。

 7

 11.6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报价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报价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

 报价有效期

 12.1 报价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起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2.2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报价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校内比选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准备报价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2 份,每份报价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还需提供电子版报价文件 1 份(U 盘),若电子版报价文件和书面报价文件不符,以书面报价文件为准。

 13.2 报价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

 13.3 报价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校内比选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报价文件中。报价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4 如对报价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必须由报价文件签字人(指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变更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13.5 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6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以不执行校内比选文件中对报价文件的盖章要求。

 8

  四

 报价文件的递交

 14.

 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报价时,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将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且在信封(箱)表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报价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报价文件正本一起封装。

 14.2 为方便文件开启唱标,供应商应将 “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在报价时单独递交。

 14.3 报价保证金应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为方便核查报价保证金,供应商应将“报价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报价保证金”字样,在报价时单独递交。如报价保证金是以电汇、网银等转账方式提交的,供应商应将电汇底单复印件或网银转账界面的打印件等加盖供应商公章后密封在信封里。

 14.4 所有信封(箱)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校内比选公告或报价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校内比选编号、包号和“在 (文件开启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填入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 3)在信封(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5 所有信封(箱)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报价被宣布为“迟到”报价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供应商虽然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对报价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报价文件密封完好的即视为符合密封要求,校内比选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14.7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对报价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9

 15.

 报价截止期

 15.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至校内比选采购单位,送达地点应是校内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地址。校内比选采购单位收到报价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报价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件开启前开启报价文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报价文件,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5.2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校内比选文件延长报价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

 报价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后,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对其报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6.2 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补充或修改通知还须进行密封和标记(注明项目名称、校内比选编号、包号、“补充或修改通知”等)。

 16.3 在报价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报价文件(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16.4 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报价文件的,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的,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报价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

 五

 文件开启及评审

 17.

 文件开启

 17.1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当按校内比选公告或报价邀请书的规定,在报价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校内比选公告或报价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文件开启。文件开启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文件开启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文件开启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并承诺认可文件开启结果,否则视同认可文件开启结果。

 17.2 文件开启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报价保证金等。对于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期前递交的报价声明,在文件开启时当众宣读,评审时有效。

 17.3 除了原封退回报价截止期后收到的报价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报价文件之外,文件开启时不得拒收任何报价文件。

 17.4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文件开启记录,由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17.5 供应商代表对文件开启过程和文件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校内比选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8.

 组建评审委员会

 18.1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次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

 19.

 报价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报价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19.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校内比选文件的规定,由校内比选代理机构在文件开启后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19.1.2

 符合性审查是指评审委员会依据校内比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校内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 报价文件的澄清 19.2.1

 在评审期间,对于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报价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文件开启时,“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报价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 19.2.1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

 19.2.4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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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报价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报价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校内比选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要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每份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校内比选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应该是与校内比选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相符。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报价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付款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校内比选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决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报价文件是否对校内比选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报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校内比选文件信息查询、信用信息查询除外)。

 20.3 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报价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报价成为有效报价。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报价保证金的; (2)未按照校内比选文件附件 1 至附件 7 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校内比选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或未按校内比选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4)

 响应报价超过校内比选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报价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7)不符合校内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法律、法规和校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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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

 比较与评价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报价文件,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校内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2 评审严格按照校内比选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其它因素,详见 21.4 条。

 21.3 报价相同品牌产品情况的处理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审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号报价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得分和评审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校内比选文件第七章以“ ▲ ”标注了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1.4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符合资格条件并满足校内比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校内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按包进行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按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排序依次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每个评委分别对每个合格供应商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供应商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供应商该包的最终得分。所有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具体评分因素权重如下:

 评审办法 :

 序号

 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评定分值

 1 节能环保产品 2 分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非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加 1 分。

 0-2 分

 14

 注:供应商须在报价文件中提供其报价产品满足以上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加分。(注释见说明 2)

 2 技术性能 42 分 全部满足比选文件第七章技术性能的得 42 分,评委可根据指标的正负偏离情况予以评分,一项“#”号技术指标负偏离扣 2 分,一项一般技术指标负偏离扣 1 分,本项最多扣至 0 分。技术性能包括:报价文件对比选文件第七章“产品配置总清单、产品配置详细清单及详细技术指标”等响应程度。

 0-42 分 3 同类项目业绩 10 分 提供供应商做过的(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发出公告之日止)类似或同类业绩,报价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份有效材料得 1 分,满分为 10 分。

 0-10 分 4 报价人资质 3 分 报价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有效证书复印件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0-3 分 5 供货方案 3 分 非常完善合理且非常可行并全部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得 3 分; 基本完善合理且基本可行并部分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得 1 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 0 分。

 0-3 分 6 售后服务 10 分 售后服务完善、响应时间迅速、培训合理、符合比选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其中:

 1、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编制详细售后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非常迅速、按第七章要求提供完整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 6 分; 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编制售后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基本满足或未按照第七章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 3 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 0 分。

 2、提供详细备品备件清单、详细的使用培训方案(包括使用视频)、定期巡检承诺的得 4 分; 提供备品备件或培训方案(包括使用视频)或定期巡检承诺的得 2 分; 未提供的得 0 分。

 0-10 分 7 报价 30 分 价格分计算方法:以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所报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30 (价格评审详见说明 1)

 0-30 分

  说明 1 1 :评审价:

 注 注 1 1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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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响应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作为评审价。其它形式下,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即为其评审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附件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在报价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列出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以及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服务总价,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另:监狱企业参与报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附件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 注 2 2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附件中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说明 2 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必须为报价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供应商可以为报价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除强制节能、环保产品,其他不做资格证明材料。

 说明 3 3 :报价低于成本: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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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说明 4 4 :评审报告

 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说明 5 5 :修改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说明 6 6 :废标、停止评审及校内比选终止

 1. 在校内比选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包应予废标:

 (1)校内比选方式参与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参与评审的专家论证后,在确保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校内比选可继续实施);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2. 评审委员会发现校内比选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校内比选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相关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

 17

 报价结果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校内比选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校内比选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校内比选文件后重新执行校内比选。

 3. 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在发布校内比选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校内比选活动。终止校内比选的,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校内比选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校内比选文件费用或者报价保证金的,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校内比选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报价保证金。

 22 .

 评审过程及保 密原则

 22.1 文件开启之后,直到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止,校内比选工作有关人员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事宜,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2.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和评审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成交

 23 .

 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 25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校内比选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成交候选人。供应商排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审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审价相同,按技术评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排名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或按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排序依次作为成交候选人)。得分、评审价及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8

 24 .

 确定成交人

 24.1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一名成交人。

 24.2 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和成交人并列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可以和排位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选择重新组织采购。

 24.3

 采购人有权根据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供应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在校内比选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 .

 成交通知书

 26.1 在报价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校内比选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北京林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官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书。

 2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人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7.2 校内比选文件、成交人的报价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

 履约保证金

 28.1

  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七

 其它

 29 .

 质疑的内容、时间与处理

 29.1

  供应商认为校内比选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代理机构 (具体联系方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五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9.1.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9.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9.1.3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采购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29.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9.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0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9.5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29.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成交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成交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比选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22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货物在运输途

 23

 中遭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7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第三章“合同格式”。

 24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30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重量、质量、规格、型号、批次等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应负责为买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或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没有重新供货或者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12 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成交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

 25

 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成交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规格、型号、性能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5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当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更换货物、维修、减少价款、赔偿买方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不得以“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作为抗辩理由。卖方向买方承担完毕违约责任之后,如果该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或者运输部门对于造成该损失存在过错的,卖方有权向其追偿。

 13.2

 在根据合同第 12 条和第 11.5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提出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如果该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规格、型号、性能等与合同不符,卖方又拒绝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则买方有权拒收该货物或者退货,即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和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

 26

 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 应按合同第 11 条规定,相应延长该货物整体的质量保证期。

 13.2.4

  在该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该货物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之内派人前来维修,如果该质量问题属于验收期间无法检验出的隐蔽瑕疵或者该质量问题经过卖方三次维修仍旧无法修复的,则买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货,卖方应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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