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食品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及运行维护”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7399

时间:2022-06-25 14:30:03 浏览量:

 四川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5107242018000245

 项目名称:“ 食品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及运行维护 ”

 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8 2018 年 年 1 11 1 月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的资格性响应文件 ................................. 21 第四章

 供应商其它响应文件内容 ..................................................... 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 2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2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56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 65 第九章

 保证金退还申请 ..................................................................... 69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委托,拟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及运行维护”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7242018000245

 2.项目名称:“食品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及运行维护” 3.采购人: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60.00

 万元;大写:

 陆拾万元整

 。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采购“食品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及运行维护”项目,不分包,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资格证明材料见第三章)

 ⒈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企业; 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⒊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⒋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⒌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⒈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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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⒉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分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高新虹阳街 9 号——护航者孵化产业园 B 区 4 楼)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按包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应现场提交以下资料: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注:资料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被介绍人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及邮箱,同时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提供资料中出现虚假、错误信息等所带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 13:30 时(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 13:30 时(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高新虹阳街9 号——护航者孵化产业园 B 区 4 楼)

 十二、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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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

 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通讯地址:

 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5892598407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绵阳市高新虹阳街 9 号——护航者孵化产业园 B 区 4 楼 联 系 人:李老师(项目咨询)、杨老师(文件发售,收退保证金)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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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人民币:预算价60.0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人民币:最高限价60.0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⒈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要求≤20分钟)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⒉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⒊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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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⒈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扣分 ⒈ 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

 ⒉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 收款单位: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

  银行账号:51050165793709001433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3日17:00时(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代理机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双方约定(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0%)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 收款单位:同采购人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杨老师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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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答复,采购人协助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答复,采购人协助答复。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定额收取,收取费用为:9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及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 号文中关于货物招标收费标准定额收取(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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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 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⑵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⑶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⑷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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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⑸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参与(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⑴ 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⑵ 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⑶ 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⑷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⑸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⑹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⑺ 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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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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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详见第三章、第四章)。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 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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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 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 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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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⑴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⑵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⑶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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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⑴ 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⑵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⑶ 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⑷ 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⑸ 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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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终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7 -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 3 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监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监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验收表到采购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 18 -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⑴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⑵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⑶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⑷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⑸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⑹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⑺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⑻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⑼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⑽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⑾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⑴-⑽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及标准、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不得超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范围。

 38.2 询问应当有明确的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函格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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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递交询问函时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按规定和要求递交询问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38.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必须是直接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了磋商文件,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不能就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的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⑵ 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非书面形式或非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⑶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同一质疑事项不得重复质疑。

 38.4 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还须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质疑事项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38.5 质疑书内容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8.6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

 ⑴ 质疑书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如果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⑵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⑶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同时查验原件); 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⑸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查验原件); ⑹ 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

 38.7 未按规定和要求递交质疑的,经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告知后再次递交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受理。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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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1.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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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的资格性响应文件

  一、供应商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 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⒈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企业:供应商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

 ⒉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为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磋商的除外),格式见第六章。

 ⒊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磋商时必须携带参加磋商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⒋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格式见第六章);提供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018年1月1日后新成立公司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说明函原件(格式见第六章)。

 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及服务能力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见第六章。

 ⒍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 2018 年以来任意连续不少于 3 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资料复印件。2018 年 1 月 1 日后新成立公司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见第六章。

 ⒎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书面声明(格式见第六章)。

 ⒏ 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成交后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核实。

 ⒐ 提供是否存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记录及次数的声明(格式自拟,失信行为已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不在此列)。

 ⒑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⒒ 提供有效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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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其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 供应商 应提供的报价产品/ / 服务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

 1.以上提供的所有证件必须是有效证件,均需加盖供应商鲜章; 2.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晰、真实、有效,同时加盖供应商鲜章; 3.以上资料是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提供不全或不实,将自行承担无效磋商的风险。

 - 23 -

 第四章

 供应商其它响应文件内容

 供应商其它响应文件内容为对磋商文件技术、商务、服务等要求的响应,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 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⒉ 报价函(格式见第六章)

  ⒊ 初始报价表(格式见第六章)

  ⒋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符合条件的无需提供)

  ⒌ 技术参数要求应答表(格式见第六章)

  ⒍ 商务应答表(格式见第六章)

  ⒎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

 ⒏ 所投产品资料(格式自拟,可用原厂产品参数证明、原厂产品彩页或说明书、官网截图及网址、其它资料等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

 ⒐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

 ⒑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

 ⒒ 制造商家或代理商授权书(根据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没有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格式见第六章 ⒓ 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⒔ 供应商根据采购要求和评分表内容自行提供的材料(自行提供,无具体要求)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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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一、 指导思想及建设原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国食安办等 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 号、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 17 个部门《关于加快提升四川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川食安办〔2017〕94 号文件、2017 年第 6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快提升各县食品“安全示范城区县、”的食品企业、餐饮服务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意识,提高政府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营造食品质量安全提升的良好消费环境和社会共治氛围,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局根据安州区政府的要求“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实现双随机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不法制售者难逃法网,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全”的要求,创新监管服务手段,建立食药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共分为三部分,分别是“食药工质局监管系统、明厨亮灶系统、追溯系统,同时充分运用该系统,有效提升安州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实现安州区食药大数据共享。

 二、 项目技术方案要求

 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先进性、实用性、系统性、安全性、扩展性相结合的原则。

 ㈠

 必要性

 ⒈

 建立食药安全监管体系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快推进“大数据、大平台、大监管”信息化项目实施,打造一体化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立安州区食药大数据库,实现食药安全数据共享,。

 ⒉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同时也是为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提供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有利于提升食药监管为社会公众的服务水平。食药监管的各类通

 - 25 -

 知、检测信息、执法信息、舆情信息等,都可通过平台快速便捷的告知相关企业,而企业也可通过平台反馈相关情况。

 ⒊

 规范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做到监管痕迹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⒋

 运用新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减低人工成本。

 ⒌ 监管系统也可面向公众消费者进行警示、咨询等服务,提升监管工作为社会公众的服务水平。

 ㈡

 先进性

 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符合信息化的最新发展方向,要反映当今技术的先进水平。

 ㈢

 实用性

 要以用户体验为导向,注重用户使用习惯和流程,采用友好化界面操作,注重信息管理和信息可操作性、易使用性,系统响应及时,管理简便。

 ㈣

 系统性

 要充分考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要素,整体架构,环环相扣,做好系统一致性和完善性。

 ㈤

 安全性

 从软件开发着手,充分考虑软件外在侵入对系统及信息安全的威胁,还应该对用户安全、信息传输安全、数据储存安全、用户权限划分等采取相关措施。

 ㈥

 扩展性

 以模块化设计思想,采用标准接口,支持跨平台和开放数据接口,具备未来系统迭代的能力。

 三、

 系统功能设计

 系统分别以网页形式呈现出的门户网站和针对门户网络功能实现所需的其它功能系统组成。

 ㈠

 门户网站

 有食药咨询、防伪应用、追溯论证、产品展示、互动交流、会员登录等 (监管部门登录、餐饮会员登录、企业会员登录、个人会员登录)

 ⒈

 供给信息

 - 26 -

 提供监管部门、企业信息发布,具备信息展示、企业展示、产品展示、信息检索、用户功能模块等组成。

 ⒉

 需求信息

 提供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具备需求信息展示、企业展示、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信息检索、用户功能模块等组成。

 ⒊

 综合服务

 提供开放式业务平台,主要是监管与企业的业务交流渠道,涵盖食药服务、企业评估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企业展示服务等业务。

 ⒋

 监管服务

 监管服务主要是围绕食药工质所、企业、个人用户与监管部门等服务并能保障食药工质所、企业、个人等信息安全。

 ⒌

 数据统计

 数据统计主要为即时反映系统相关动态,为管理端后台功能,主要统计生产企业数据、种养殖企业数据、药品企业数据、三小企业数据、群宴申报数据、意向数据、需求数据,检验监测数据、执法数据等平台管理后台支持数据报表生成。

 ㈡

 用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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