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

时间:2022-06-26 19:45:02 浏览量: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 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7 号),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经营纳税人实行按月分期缴纳,其余纳税人实行按季分期缴纳。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 3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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