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组织合作开发合约协议

时间:2022-07-04 13:05: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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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X XXXX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XXXX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保密信息 第 10 页 /共 13 页

 X XXXX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市共同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乙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设立若干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依据当地政策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并进行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

 2、乙方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项目公司所在地具备一定资源优势。

 现甲乙双方就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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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内容

 1.1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1.1.1 为各项目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目用地的选址及项目所在地的电力消纳能力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进行专业指导; 1.1.2 为各项目的土建、安装、采暖、给排水、防雷、消防、并网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3 为各项目的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式逆变房、直流配电柜、汇流箱及电缆电表等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设计安装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4 为各项目的项目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的设计和评审、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发电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项目备案等文件的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服务。

 1.2 甲方各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项目推进的需要由各项目公司就具体的项目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详细约定技术服务的范围。

 2.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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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2 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安排各拟设立的项目公司与乙方签订具体的《技术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2.3 对于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4 对乙方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甲方及其项目公司应及时给予反馈; 2.5甲方应就每个具体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乙方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3.2 依据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按时向甲方项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工作成果并收取技术服务费; 3.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甲方及时给予反馈; 3.4 乙方确保各项目按甲方需求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许可及项目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项目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5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各合作项目所在地级市范围内向甲方及其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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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乙方应在每个具体项目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甲方及相关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 技术服务费

 4.1 各项目公司就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应付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技术服务费以各项目实际获批装机容量乘以

 元/瓦的单价计算,上述金额包括乙方的全部费用、利润和乙方需缴纳的税费。

 技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成果的费用,详细的费用范围见附件一(附件内容以具体省份、具体年份的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项目并网发电的所有手续及因政策变化新增的内容)。

 甲方项目用地中的征地费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土地补偿费)/租地费用(25 年的土地租赁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一次性补偿费)预算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如在项目开发或运营过程中非因国家性政策导致上述土地征地费用/租地费用增加,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其项目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优先从应付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的任何费用中予以扣除。

 4.2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

 4.2.1 乙方以甲方项目公司名义取得光伏发电项目所在省份/自治区的省级/地级市备案文件(根据项目所在省份、年份等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审批机关)且备案进入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 20%,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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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乙方取得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和准许项目接入的函等电力接入相关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 20%,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3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即取得 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并开始打桩后 10 个工作日内, 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 30%,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4 项目全部手续办理完成且全部并网发电且无障碍运行 30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 30%,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5技术服务费按各项目取得批复文件进展情况由各项目公司分别计算和支付。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的等额合法发票。

 4.3 上述 4.2 项所述的付款条件,具体依据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或者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各阶段所需取得的相关文件未取得前,上述各阶段相关款项不予支付。

 4.4 费用支付方式:各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乙方指定账户。

 4.5 项目的征地费用、租地费用等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开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 乙方为甲方各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之具体事宜,以乙方与各项目公司后续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为准,技术服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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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保密约定

  5.1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保密信息”)。事先没有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为自身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各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5.2 以下信息不属于上述第 5.1 款中的保密信息: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其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包括适用香港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法院、仲裁庭下发的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裁决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的由第三方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为公众所知信息。

 6. 不可抗力

 6.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等。

 6.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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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并明确说明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有效证明。

 6.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7. 违约责任

  7.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遗漏或有误导,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7.2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同时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经催告后违约方仍不履行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时,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管辖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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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任何因本协议的履行引起,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争议(“争议”),各方均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8.3 如争议发生后,双方无法通过上述第 8.2 款的规定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8.4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9.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其他

  9.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协议的变更应以书面方式作出。

 9.3 发生任何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各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由于一方违约,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具必要性或可行性; (3)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方式解除。

 9.4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9.5 本协议的附件:

 附件一、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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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 ` X X X X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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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1 、 光伏电站项目核准/ / 备案文件清单

 分类

 序号

 文件名称

 主管单位/ /

 制作单位

 办理

 主体

 办理时间

 费用

 承担

 备注

 (适用/ / 不适用)

 备案相关

 1 1

 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可研报告(收口版) )

 第三方

 2 2

 可研报告评审意见

 省发改委

 3 3

 省发改局前期工作复函(小路条)

 省发改委

 4 4

 省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批复

 省发改委

 5 5

 地级市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环评)

 地级市环保局

 6 6

 县/ / 市文物局无文物遗存的意见函

 县/ / 市文物局

 7 7

 县、市、省国土部门矿产压覆审查意见

 省国土厅

 8 8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省水利厅

 9 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土地1 1

 项目选址批复

 省建设厅

 2 2

 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建设厅

 批注 [l1]: 请开发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确定:文件名称;

  主管单位/制作单位;

  办理主体;

  办理时间;

  费用承担

 - ` X X X X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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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

 3 3

 项目选址技术审查意见表(专家会签 )

  省建设厅

 4 4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省国土厅

 5 5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县国土局

 6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

 7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

 8 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建设局

 9 9

 土地租赁协议(附村民会议文件及乡/ /)

 镇政府鉴证)

 村/ / 乡/ / 镇政府

 电力接入

 1 1

 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

 省电力公司

 2 2

 准许项目接入的函

 省电力公司

 并网发电

 1 1

 电监办发电许可证

 省电监办

 2 2

 省级发改委上网电价核准批复

 省发改委

 3 3

 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电网)

 省电力公司

 - ` X X X X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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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地调)

 市供电局

 5 5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省调)

 省电力公司

 6 6

 购售电合同

 省电力公司

 7 7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8 8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用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工程验收

 1 1

 工程验收报告

 2 2

 消防验收批复

 3 3

 环保验收批复

 4 4

 安评批复

 5 5

 水保验收批复

 6 6

 气象验收批复

 7 7

 维稳报告

 - ` X X X X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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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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