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时间:2022-07-04 17:25:11 浏览量: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个体防护装备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管理职责 2.1

 保卫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2

 采购员负责个体防护装备的采购、发放等管理工作。

 2.3

 会计负责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费用的资金到位。

 2.4

 领班、厨师长全面负责本部门个体防护装备的计划、保管、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3

 要求 3.1

 基本原则 3.1.1

 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是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各部门必须为作业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作业者(包括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临时工)在酒店各岗位工作均享受岗位个体防护装备。

 3.1.2

 个体防护装备由用人部门提供。

 3.1.3

 用人部门应对职工进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培训,全班职工会正确使用、会检查可靠性、会正确维护保养。

 3.1.4

 酒店对工作服、防寒服、工作鞋、安全帽实行统一样式。

 3.2

 计划

 3.2.1

 采购计划由各部门提出后,报采购员采购。其中采购劳动防护服装和防护鞋类由保卫部统一计划,各部门根据酒店计划进行统计,报保卫部汇总,上报经理审核后,保卫部执行。

 3.2.2

 各部门每季度向安全管理部报个体防护装备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采购种类、数量、费用等。

 3.3

 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其中特种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LA 标志。

 3.3.1

 保卫部确定个体防护装备式样、技术指标和要求。

 3.3.2

 采购员组织个体防护装备的招标工作,保卫部参与个体防护装备招标组织工作。

 3.3.3

 采购员根据各部门个体防护装备采购计划,向中标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的个体防护装备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3.4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经过采购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入库,并建账登记。

 3.4

 发放 3.4.1

 发放原则 一、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二、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三、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四、在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

 五、单位直接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方法,应按单位员工同等对待;通过劳务派遣机构选派的人员,其各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与单位员工相同,具体发放、组织协调和费用等内容,应在与劳务派遣机构的用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承担的费用。

 3.4.2

 发放范围 一、电工。

 二、检修、维修工,包括焊接作业、钳工作业等人员。

 三、其他符合发放原则的人员。

 3.4.3 发放标准 一、各部门应为职工统一配备工作服(夏季和春、秋季)、防寒服和劳保鞋。

 二、各部门为职工除配备上述个体防护装备外,还应结合实际,为不同岗位、不同工种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见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配备标准应根据本单位工种和类别制定,经过审批后实行。

 3.4.4 发放周期 一、工作服(夏季和春秋季)为 18 个月,其中领班、厨师长、电工的工作服(夏季和春秋装)的发放周期,每 36 个月发放一次;防寒服 36 个月;工作鞋、耐酸碱工作鞋、防砸鞋、绝缘鞋等劳动保护鞋为 24 个月,其中领班、厨师长、电工工作鞋为 48 个月。

 二、安全帽、安全带、防尘(毒)口罩执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三、其它防渗透工作服、耐酸碱工作服、白大褂等防护服装及雨衣、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结合工作实际按需配备并以旧换新。

 四、对于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功能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字,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

 3.4.5 配发 一、会计采购完个体防护装备后,发放给相应部门。

 二、各部门接收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有权拒收、拒用。

 三、各部门发放个体防护装备时,要在《个体防护装备发放领取登记表》上登记,领取人要签字。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过一次发放或二次发放后最终应由使用人签字,并保存各次发放记录。

 3.4.6 使用 一、领班、厨师长监督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

 二、个体防护装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凡已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应及时更新。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耗的护品,如安全帽、护目镜、面罩、呼吸器(不包括过滤器)、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实行强制定检或报废。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个体防护装备。

 三、职工要加强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知识学习,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四、职工进入施工、检修、维修现场时,必须“两穿一戴”,即穿统一配备的劳动防护服装和劳动防护鞋,戴安全帽,并在巡检、操作、检维修、事故处理等过程中,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五、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禁止系领带、戴手套、围巾,女职工应将辫子、长发盘在安全帽或工作帽内。

 六、检查、视察、参观人员进入现场由接待部门提供适应现场要求的防护用品。

 七、实习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外来协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供货部门人员等,须穿着、配戴适应现场和作业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八、各工种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后的使用期限应符合 GB11651 的要求,并同时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九、禁止使用到期或报废的个体防护装备。

 3.4.7 抢修、抢险等应急情况下需要个体防护装备时,由领班、厨师长审核、安全管理部、经理审批后,报会计采购。

 3.4.8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细则。

 4

 检查监督与考核 4.1

 保卫部是酒店个体防护装备的主管班,负责个体防护装备的计划、采购、发放、使用过程的监督与考核管理。

 4.2

 各部门做好本部门个体防护装备的计划、发放、使用过程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4.3

 各部门应不定期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对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保卫部。

 4.4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需周期性检测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期检测,并明确管理人,编制台账,保存检测记录。

 4.5

 会计做好各部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的财务监督工作,对应由酒店审核而未经酒店审核的,会计不予拨款、报销。

 4.6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的失职行为、经济犯罪等行为进行查处。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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