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单兵装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2620

时间:2022-07-05 16:20:03 浏览量:

 项目编号:1 LSQY[2020]1201 号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

 乡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

 单兵装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文件

 中国·四川( 甘孜 ·乡城)

  采购人: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编制

 代理机构: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0 2020 年 年 2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3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34 第五章

 拟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36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46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47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8 第九章

 评审方法 ............................................................................................................................... 94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 10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组织机构)受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乡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单兵装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洽谈。

 一、项目编号:LSQY[2020]1201 号 二、 项目名称:乡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单兵装备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四 、 项目内容简介:

 (具体项目内容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6.2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6.3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 供应商报名及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1 1 、电子邮件报名(主要方式):供应商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月 14 日 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名。供应商报名时将加盖供应商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发送至报名邮箱:1228328539@qq.com(报名资料递交以本邮箱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供应商报名信息经审核且符合本项目报名要求后,将按供应商介绍信中注明邮箱发出采购文件。

 2 2 、现场报名(辅助方式):供应商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 月14 日 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乐山市清云招标代理有限

 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 1 号楼 3 单元12楼获取。供应商报名时须提供现场书面递交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供应商磋商资格不得进行转让。

 2)在本项目报名时,无论供应商采用上述两种报名方式中任意一种,均须提供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出示加盖单位鲜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

 3) 介绍信格式见采购公告附件,格式及内容不得更改。

 七、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 年 12 月 23 日 13:00。

 (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0 年 12 月 23 日 13:00

 (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并提交。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快递的磋商响应文件。

 八、 磋商 地点: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1号楼3单元12楼。

 九、本项目采购活动 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ccgp- - sichuan.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

 乡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 系 人:秦老师

  联系电话:0836-5826019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清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南新大道交叉口万泰新广场 1号楼 3 单元 12 楼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5175999

 2020 年 12 月

 第二章

 磋商须 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不少于 3 家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4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共 1 包,采购预算:

 77.0 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元整); 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5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共 1 包,最高限价:

 77.0 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柒万元整); 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6 无偿、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2、供应商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注:

 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项目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5)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进行监狱企业声明。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政策,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价格扣除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在编制本项目响应文件时,应当就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响应文件中编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声明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

 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四、 支持脱贫攻坚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1)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或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优先采购政策。

 2)若本项目采购涉及农副产品的,对于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价格上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3)若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采购的,对于注册地在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价格上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4)涉及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投标人在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投标文件中编制《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对应格式)。无声明及证明材料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5)属于 832 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投标人,在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在投标文件中编制《贫困地区物业公司声明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对应格式)。无声明及证明材料的不享受上述的价格扣除,虚假声明的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

 五、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惩戒(实质性要求)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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