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县人民政府对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22 19:55:07 浏览量:

 AA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AA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 号),按照《AA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 号),结合 AA 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推进“零土地”技改高效审批。对“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仍然参照目录外的程序实行承诺验收制。降低项目建设指标限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及相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以及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责任单位:经商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消防局、气象局)

 2.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健全完善“一次申报、一口受理、一网联办、一窗发放、一照通用”的企业登记工作机制,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登记工作程序和经营范围审核,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3.落实企业创新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原已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有效投资、生态经济、外贸企业、民生经济、“四换三名”工程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 50%;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

 4.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

 (含 3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收印花税。(责任单位: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

 5.降低新型墙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费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 80%征收。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 70%征收。(责任单位:经商局、财政局〈地税局〉)

 6.降低质量检测鉴定收费标准。从 2016 年 3 月 5 起,将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 30%,执行时间暂定 1 年;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降低 50%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对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 20%收取;免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的 80%征收。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服务、电磁环境检测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 60%执行;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实行不收费。

 对于木制玩具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内出口的企业,实行产品检验检测费全免;从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木玩产品和内销的木玩产品实行公共服务监测,给予每家企业一年 3 个批次的免费检测,超过 3 个批次的,按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的 50%计价。(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经商局、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

 7.严格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8.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9.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连续 2 年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工资保证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 20%;企业连续 6 年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工资保证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 50%。被评为市、县级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等,工资保证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 50%(有效期 2 年)。(牵头单位:人力社保局、住建局)

 10.落实社保费优惠措施。失业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措施,从 2016 年 5 月 1日起单位缴纳费率由 1.5%降到 1%,执行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AA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年。(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四、切实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11.优化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全县每年发放使用科技创新券 25 万元以上。通过政府帮助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责任单位:科技局)

 12.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给予企业设备购置款 2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经商局、财政局)

 五、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3.落实电价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政策。2016-2017 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企业厂区内符合规划设计、可独立计量的集体宿舍楼,可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

 (责任单位:发改局、经商局、电力局、工业园区)

 14.降低企业用气价格。加快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建设,通气市、县(市、区)严格执行我省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措施。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 0.6 元以内,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 3.4 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符合规划设计、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责任单位:发改局)

 六、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5.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在企业正常付息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当引导企业合理转贷、续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惜贷。鼓励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积极推广“无还款续贷”业务,完善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政策。(责任单位:金融办、人民银行、财政(地税)局)

 16.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对成功完成股改、挂牌或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七、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7.落实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其中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 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75%、50%的减免。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给予 50%的减免。(责任单位:财政局〈地税局〉)

 18.降低企业入园落地用地门槛。调整履约保证金,将原 5 万元/亩的标准(竣工保证金 2 万元/亩、投产保证金 1 万元/亩、达产保证金 2 万元/亩)调整为 4 万元/亩(开工保证金 1 万元/亩、竣工保证金 2 万元/亩、达产保证金 1 万元/亩)。(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工业园区)

 19.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园区内的企业,在符合城市及相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以及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生产用房。新增加的建筑物取得房产证后,给予每平方米 30 元补助。(责任单位:国土局、经商局、住建局、工业园区)

 20.支持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标准厂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企业购买或租用政府确认的标准厂房,三年内按实际证载面积每平方米每年补助 24 元。(责任单位:经商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地税局〉)

 八、切实降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成本 21.鼓励发展县域跨境电子商务。对利用速卖通、易趣、亚马逊等平台销售本地产品的网商、电商企业,按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物流费用(以邮政部门统计为准)的 1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责任单位:经商局、财政局、玩具协会、电商促进会)

 22.鼓励建设公共海外仓。给予公共海外仓(按省商务厅有关标准建设)经营主体建设费用 50%的奖励,每个海外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经商局、财政局、玩具协会、电商促进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获得的奖励扶持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上交税收净额地方所得部分。县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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