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时间:2021-10-11 14:14:12 浏览量:

高校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议事与决策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院教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教代会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教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审议的重要议案,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召集教代会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审议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章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教代会召开之前,教代会主席团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向党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收集提案; 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召开之前,各代表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组全体会议,对大会的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讨论。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各代表组讨论的意见,可以对上述问题作相应的调整,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教代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教代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大会举行期间,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代表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同时,根据代表的要求,组织专业代表组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情况报告主席团。

 第十五条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院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应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各项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讨论后,由学院党政办协助大会主席团将意见收集、归纳、整理。学院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将采纳、吸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教代会主席团。

 第六章需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八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需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志,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在充分采纳、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代表要求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提前提出请求,并报告发言内容,经大会主席团研究许可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二十一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组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组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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