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6 10:14:51 浏览量:

x xx 县村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在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列入上级转移支付补贴范围的在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规范开展村干部绩效考核工作,各乡镇党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第四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做到考核工作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核由日常表现考评、工作实绩考核、民主测评考核、上级组织考核和奖惩考核五部分组成,基础分值 100 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其中日常表现考核20 分、工作实绩考核 60 分、民主测评考核 10 分、上级组织考核 10 分、奖惩考核按照实际加减分值计算,具体测评标准详见《xx 县村干部绩效考核细则评分表》。

 第六条

 日常表现考核:主要考核村级班子运行情况,村干部出席各类会议、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值班在岗、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任务、帮助群众解决各类难题、个人有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该项考核由乡镇党委建立记实台账,根据村干部日常考勤记录、任务完成情况和平时督查掌握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第七条

 工作实绩考核:主要考核基层党建、农业经济发展、综治安全维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管理等事项。该项考核由乡镇党委依据县直部门单位下达分解到村的目标任务、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承诺事项、乡镇与村级班子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等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第八条

  民主测评考核:结合年终述职述廉会议,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两委”班子成员、组社干部等对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测评采取定性测评(设定为优秀、称职、一般、不合格四个档次)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在村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九条

  上级组织考核:每年年底乡镇党委组织召开村干部考核测评会议,由乡镇党委班子成员、业务站所负责人和包村干部,按照《xx 县村干部绩效考核细则评分表》标准对村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测评打分,测评结果报送县委组织部。

 第十条

  奖惩考核:县委组织部根据村干部荣获嘉奖、村级工作经验获得上级认可推广、既定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等情况,对村干部予以加分奖励;根据工作督查受到通报批评、工作作风不实受到群众投诉、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对村干部予以减分惩罚。

  第三章 考核步骤 第十一条

 村干部考核按照考核准备、召开会议、公开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测评打分、综合排名、留存档案等步骤进行。

 1. 考核准备。各乡镇党委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工作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日程安排,下发考核通知。

 2. 召开会议。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考核组组长主持并作动员讲话。参会人员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等。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 公开述职。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作述职述廉报告,主要总结本年度村级班子及本人的履职尽责情况、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谋划情况等。

 4. 民主测评。会上向参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采取定性测评方式对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

 5. 个别谈话。考核组以个别谈话形式,充分听取与会“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对考核对象的意见。个别谈话要保证谈话对象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并做好谈话记录。

 6. 调查核实。对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中一些群众反映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考核组要通过广泛走访群众、深入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核实和定性。

 7. 测评打分。乡镇党委组织召开村干部考核测评会议,对村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测评打分,并根据各考核组的考核等次建议,研究评议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委组织部。

 8. 评定等次。县委组织部根据各乡镇党委上报结果,在综合平时督查、工作实绩、奖惩加减分值等情况,对村干部考核进行综合排名、划分等次、通报最终考核结果。

 9. 留存档案。对考核过程中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实绩依据和考核结果通报,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委组织部派专人负责汇总整理,统一建档留底,作为评选、表彰、奖励和任用村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二条

  村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标准是 90 分以上为优秀(优秀村干部人数控制在 10%以内),76-89 分为称职,61-75分为基本称职,60 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奖惩加减分标准,对全县村干部进行综合排名,并确定考核等次。

 加分情形及标准:

 1.凡村级组织年度内荣获国家、省、市、县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分别为村干部加 8 分、5 分、2 分、1 分。年度内村干部荣获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 6分、4 分、2 分、1 分。获奖以文件和荣誉证书为依据,对授奖时间迟,当年未能加分,可顺延到下年度给予加分。

 2.本村工作作为先进典型代表乡镇召开现场会或作为示范点迎接上级检查工作的,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 8 分、5 分、2 分、1 分。同一事项多次迎接上级检查或多级召开现场会的,以最高级别分值计分。

 3.本村当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的每项加 0.5 分。

 4.本村圆满完成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并落实可持续增收项目的加 2 分,完成贫困村脱贫摘帽退出验收任务的加 5分。

 5.年度内村干部个人自学荣获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加 2 分。

 6.年度内村干部发表的文章被媒体采用的,按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1 分。村干部在县级以上作典型发言的,按国家、省、市、县级每篇次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1 分。同一文章被多级采用或同一课题做多级典型发言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减分情形及标准:

 1.因本村工作滞后被上级督查通报批评或因村干部个人工作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按国家、省、市、县级每次分别减 6 分、4 分、2 分、1 分。同一事项被多级通报批评的,以最高标准分值减分。

 2.本村当年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既定目标任务的每项减 0.5 分。

 3.本村未按期完成贫困人口脱贫的减 2 分,未按期脱贫摘帽退出验的减 5 分。

 4.因村干部个人不当言论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群众利益、有损党组织形象的减 2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减分。

 第十四条 对村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政治素质差,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动摇,参加非法组织的;不能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的;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醉酒驾驶和参与赌博、色情、涉黑等活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治安处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请销假制度执行不严格、旷工累计超过 1 个月或扰乱村级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的;拉帮结伙、内耗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有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产等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合格率低于 60%的;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问题的;有煽动、带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因其他原因应确定“不称职”等次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决定村干部绩效工资和村级办公运转奖补经费的发放。村干部财政转移支付工资中提取20%作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村级办公运转奖补经费主要对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党组织书记所在行政村进行奖补,标准为每村 2 万元,合计10 万元,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每年支付。

 第十六条

  村干部绩效工资和村级办公运转奖补经费根据考核结果于次年 3 月份一次性进行发放。其中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等次,并在全县综合排名前 5 名的村干部(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各 5 名),绩效工资按 160%拨付;考核结果评为称职等次的,绩效工资按 100%拨付;考核结果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工资按 80%拨付;考核结果评为不称职等次的,绩效工资按 50%拨付。

 第十七条

  村干部绩效工资除财政转移支付外,允许各村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村干部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开展党群创业互助活动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8〕15 号),由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报乡镇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除绩效奖励外,在考录乡镇公务员、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评选优秀工作者、典型宣传报道等予以优先考虑。乡镇集中换届时有 1 至 2 名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举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对评定为称职的村干部要进行鼓励,争取“提档升级”。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村干部要进行警告,防止“滑坡降级”。对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村干部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等次、且经诫勉无明显改正或群众反响强烈的,由乡镇党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调整撤换。

 第十九条

 对村“两委”换届、届中被调整或离任、按程序补选或任命的村干部绩效工资,不满半年的不发放绩效工资,任职满半年的以月为单位按本年度在村工作时间,核算发放。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更改考核评议结果。村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自觉接受考核评议,如实汇报和客观反映情况,严禁以弄虚作假、打招呼、拉投票等形式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县委组织部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县委组织部取消考核结果,重新组织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党委可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也可对《xx 县村干部绩效考核细则评分表》的具体评分内容、标准和分值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组社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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