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30 08:30:05 浏览量: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1.为使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即单位文书档案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已交办公室的除外)分别由有关部门管理,以便于及时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机关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主办人负责将其中已办完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3.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档案要放在符合防潮、防虫,安全设施中,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损毁、散失、泄密。

 4.归档 归档的文书包括:

 (1)机关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 (2)机关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调整、任免、奖惩以及全单位的规章制度); (3)机关制定的计划、统计、预决算、工作总结; (4)机关主持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和会议总结纪要; (5)国际交流和有关单位来往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谈纪要等

 文件材料; (6)机关各部门的发文; (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 (8)外单位直接发送给机关各部门的抄送信件。

 5.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2)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

 (3)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15 年以上)、短期(15 年以下)三种。

 (4)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5)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作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6.档案借阅 本单位人员调阅档案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详细登记,方可借阅。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能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归还档案时,需经管理人员当面清点后,注销借阅手续。

 7. 档案清查与销毁 (1)定期进行档案清查工作,及时收回外借的档案或资料。发现文件丢失或少卷及时报告领导查清情况,以防后患。

 (2)凡销毁档案要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统一按指定位置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应销毁的档案。

相关热词搜索: 管理办法 机关 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