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保能源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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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 管理 制度

 文件编号:0 2020 年 年 7 7月

 潞安环保能源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度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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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潞安环保能源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潞安环能:财务管理制度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前 言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 年 7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现有相关制度和规定。关于审议《财务管理制度》的说明为规范和完善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 年 7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涉及基础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九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司财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有些内容还不够完善,有些内容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再进行补充修订。

  本办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会计人员遇到每项需要会计处理的事项时能够找到所遵循的相关依据、须履行的相关程序,并有理有据地为公司整体经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严格执行政府财经制度和公司对于财经制度的总体安排。

  财务工作的定位是:立足于会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经营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本次提请董事会审议的是财务基础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其它内容待完善后提请下次董事会审议。目 录第一章基础管理制度 1、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2、核算规范 3、财务清查制度 4、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 5、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6、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7、发票管理制度 8、内部稽核制度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1、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 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3、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4、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制度 5、融资管理制度 6、应付税费管理制度 7、备用金管理制度 8、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 基础管理制度第一节 财会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单独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设置并报财务部批准备案,财会核算业务和管理流程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二条 财务机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稽核岗位,防范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条 财会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所在单位对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要求方可上岗,还需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条 财会人员在工作中需贯彻“工作有效率,核算要精准,管理上水平”的指导思想;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五条 财会人员应当熟悉所在单位的生产流程和经营情况,运用掌握的财会知识,在准确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基础上,提出管理建议,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公司任用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需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八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须将本人所经管工作按规定程序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对于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财务信息化后,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十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得有“白条抵库”现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

 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对有关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一条 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以明确责任。

  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明确交接双方责任的证件。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其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公司财务部派人负责监交。

  第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 核算规范根据《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各公司须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设置会计科目体系。

  第三条 各公司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各种会计凭证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章、传递需符合有关要求与规范,做到真实、完整、清晰、及时。

  第四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按期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

  第五条 会计帐簿要登记完整,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记帐。

  第六条 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公司或者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七条 各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有总公司统一制定,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能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将变更原因及情况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对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专题说明。

  第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条例》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准确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纸质报表或电子文档报表。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三节 财务清查制度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规章制度制定。

  第一条、为了准确、及时了解公司资产质量状况,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同时有效地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剂,减少资源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要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财产清查工作组,单位负责人对财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清查原则:财产清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重不漏、责任到人。

  第四条、清查范围: 清查财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债权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工程物资)、无形资产。

  第五条、清查内容:清查过程中,不仅要对其中的实物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数量进行清查盘点;还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资产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因素以及影响金额。

  第六条、财产清查方法:根据资产不同属性特点,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清查方法,如现场盘点法、核对法、函证法、定性分析等方法。

 第七条、清查时间规定:1、货币资金:现金必须每日清点;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

  2、债权资产:每季度至少与债务人核对一次。

  3、存货:一年内(年末)对各类存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4、固定资产:一年内(年末)对各类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一次。5、在建工程:一年内(年末)对各项在建工程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6、投资:一年内(年末)对投资状况作一次分析。

  7、无形资产:一年内(年末)对无形资产核实一次。

  第八条、清查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次财产清查结束后,按资产类别做好财产清查台账记录,每年度向公司报告本单位全部财产清查结果。清查出的资产盘亏、坏账、资产毁损及减值等资产损失情况必须附详细形成原因及预计影响金额,公司批准后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四节 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第一篇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潞安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工作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保证财务信息系统工作质量,依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信息系统是由硬件、软件和操作人员组成的复合系统。

  硬件主要包括能够使财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的服务器、计算机(含主机及显示屏等相关设备)、打印机等。

 软件是指购入的经财政部主管部门认可的财务信息系统软件,主要包括账务处理、报表管理、固定资产、工资管理、销售系统等管理模块。

  维护操作人员主要是指经授权有权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上机操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的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二篇 管理职责第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信息系统工作,具体包括:(一)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工作的统筹规划;(二)制定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四)组织财务信息系统培训,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优化。

  第五条 技术中心为财务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财务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和安全由技术中心和财务部共同负责。

  第三篇 计算机软硬件管理第六条 公司采用的财务信息系统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业务的需要。

  第七条 财务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软件的维护与管理:(一)财务信息系统使用的计算机应做到专机专用,除安装财务信息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杀毒软件、销售软件和相关业务处理软件外,未经允许,禁止安装任何非工作软件;(二)除被授权的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财务信息系统专用计算

 机;(三)系统操作员必须按照软件提供的功能规范操作,禁止违反软件的正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四)系统操作人员在上机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财务信息系统软件提供的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记录,禁止私自对财务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数据库修改以及将应用程序的编译代码进行反编译;(五)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数据损坏或丢失时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数据修正或恢复工作:(六)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更新;(七)不得随意删除计算机硬盘上的非自己建立的目录或文件;(八)财务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程序文件由系统管理员保管,未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不得进行拷贝。

  第八条 财务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硬件的维护与管理:(一)财务信息系统使用的硬件设备必须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需要;(二)硬件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三)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调试,直至运行正常;(四)禁止在财务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外来磁盘、光盘,禁止在财务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上玩游戏,以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在使用上下级送来的磁盘时,必须事先进行病毒检查;(五)未经允许不得在硬件设备上进行一切与财务信息系统无关的操作;(六)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发生无法解决的故障,应及时和硬件的供应商和软件的技术人员联系,以便妥善处理。

  第九条 对财务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的升级应由财务部批准,

 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应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部经理进行监督。

  第四篇 岗位和职责第十条 根据《会计法》关于会计部门岗位设置的要求和财务部岗位职责,将财务信息系统人员的岗位划分为:财务信息系统主管、系统管理员、操作员。

  第十一条 财务信息系统岗位设置:(一)财务信息系统主管由财务部长担任。

  (二)系统管理员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需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会计知识,并通过相关培训,能胜任对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三)操作员由财务部按照岗位分工进行操作授权,需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流程,基本了解系统运行环境的要求;(四)其他部室如需使用财务信息系统必须经财务部批准。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一)财务信息系统主管的岗位职责:1、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系统的运行,正确分配公司各级操作人员的使用权限,其他人无权分配权限;2、对信息系统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合理调整各岗位的会计人员;3、监督财务信息系统的运行,保证系统运行合法、安全、保密和可靠;4、组织制定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5、对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优化的内容,提出建议并与软件供应商共同协商系统优化或二次开发的事项。

  (二)系统管理员的岗位职责:1、负责定期对财务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2、负责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定期进行数据备份,负责备份数据与财务账表的正

 确性和一致性,并将备份的会计数据贴好标签后交与会计档案管理员;3、指导操作员按规定程序操作,收集和反馈系统最新信息,对系统优化和升级提出建议;4、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组织有关人员解决问题,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当系统发生不可处理的情况,应及时与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联系;5、系统管理员不得担任数据录入工作,除确因需要对数据实施维护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数据库进行操作。

  (三)操作员岗位职责:1、负责所分管财务会计业务原始凭证的审查、汇总工作,向财务信息系统软件中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数据输入完毕先进行自检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保存;2、负责对他人录入的记账凭证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复核。一个用户不能同时进行数据录入和复核操作;3、进行所分管业务的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如录入资产处理、收款处理、工资核算、日常核算等;4、核对往来、记账、编制会计报表;5、打印会计凭证、明细科目余额表、会计报表,定期打印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并将打印好的各种账簿、报表做临时保管;6、和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数据核对,如销售收款、工程用材料等;7、执行系统管理员对本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

  第五篇 财务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第十三条 为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必须对财务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做出严格的控制:(一)在系统投入运行前,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确定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报财务信息系统主管审核批准后在系

 统内授予使用权,运行中需要增减使用人员和权限,按同样的手续办理;(二)对系统操作员应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形成分工牵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三)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修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表结构;(四)系统操作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操作,进行数据的输入、计算、记账和打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信息系统上机操作规程:(一)操作员必须是合法的、有使用权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允许上岗;(二)操作员的编号、口令应保密,并定期更换,承担由于个人口令失密而带来的后果,操作完毕后应主动退出软件环境,不得使用他人的口令密码进入财务信息系统;(三)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假借他人用户越权操作;操作员对自己编号下的所有操作负完全责任;(四)在上机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严禁使用系统提供的功能以外的方法进行修改;(五)在上机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致使会计数据丢失或损坏,必须在系统管理员的指导和监督下按正确方法进行数据恢复工作,并做好数据恢复的记录,不得对会计数据进行任意的删改和恢复;(六)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如要离开现场,必须退出系统或使用系统锁定功能,以防止他人越权操作;(七)出现硬件故障,经财务主管批准、会计人员在场、专业人员开机检修,严禁私自拆卸和组装;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禁止将未经检测的外来信息转入计算机和财务信息系统;(八)任何人不得伪造、非法更改会计资料或

 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账册等。

  第十五条 必须完整保留系统操作日志,与会计数据一起备份、保存。系统管理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方法、处理结果都应有记录,年终整理归档。

  第六篇 财务信息系统核算管理第十六条 系统初始化财务信息系统启用前由财务部组织人员进行数据标准化工作,统一设置系统参数、定义公用科目和会计报表等,完成系统初始化。

  各账套根据公司的标准化要求,经财务信息系统主管批准后进行各自账套的初始化工作,设置会计科目、账薄格式、凭证类型、进行余额结转(录入)等。

  初始化完成后,财务部负责将财务基础数据录入系统。多个部门共同使用的系统,如销售系统,要在部门核对相符、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录入。

  第十七条 账务系统的更改各账套应根据数据标准化的要求,正确设置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关系,会计年度中间可根据核算要求新设、修改或删除会计科目,但有余额或有发生额的会计科目不得修改或删除。

  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 30 日内完成下年度账套初始化操作和上年度各账套年结处理,保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并根据公司会计制度和上年度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需要调整有关的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凭证的处理所有登记入账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编

 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编制,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确切、不完整的原始数据和凭证应予退回,并要求更改或补充。

  编制记账凭证还必须做到:(一)在录入之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二)摘要应规范化,措辞要确切,内容简洁、扼要,用尽量少的文字表达出该笔业务的内容;(三)科目和核算关系使用正确;(四)借贷金额相等;(五)原始凭证同记账凭证金额一致;(六)记账凭证编号必须连续,作废凭证也要打印装订。

  第十九条 凭证的审核与记账(一)记账凭证必须经凭证审核员严格审核,确认正确、合法后方可在财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核、汇总和登记有关账簿;(二)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制单人、复核员、记账员、会计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为有效凭证:(三)每月结账前将当月的记账凭证打印输出,按月装订成册后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四)同一张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第二十条 账表的打印和结账(一)现金收付、银行存款存取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存在银行存款差额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二)每月结账的日期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设置,在结账前应确认同账务处理子系统有关系的其他子系统是否月结,是否已经到了结账日期;(三)科目汇总表、明细科目余额表、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四)根据需要可随时打印账簿资料,每年年末结账后必须将全部账簿打印输出,装订成册,经相关会计人员在封面

 上签章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根据会计制度及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格式设定,一经设定,除主管部门要求变动外不得随意更改;(二)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设计的各种报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报表的设计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三)根据账务模块和报表模块之间的数据衔接关系,正确按照软件提供的功能设置报表计算公式,报表的编制要做到账证、账表、表表之间勾稽严密,报表应设置校验公式,以验证报表计算的正确性;(四)除非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报表计算公式一经设定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报表数据与账务数据勾稽关系的一贯性;(五)每月报表生成后,应将报表打印输出,由相关人员签章;(六)书面上报的报表必须由计算机打印并按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第七篇 财务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财务信息系统档案是指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备份在磁介质(磁盘、硬盘、磁带、光盘和存有会计资料的计算机系统)上的会计数据和从系统中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会计资料、系统运行维护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必须经常对财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备份,以便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可以把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数据备份的目标是最大程度的降低任何时间发生的软硬件故障以及人为失误造成的数据损失,因此要求在发生业务的当天对数据进行备份处理,以提高抵御意外事故的能力。

 公司财务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备份模式为:(一)与每周七天对应的七个备份循环覆盖;(二)每月末、年末的数据备份刻录成光盘交于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员;(三)备份双份以上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财务信息系统档案的移交、保管和借阅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第五节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财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为财务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财务档案分为会计档案和财务文书档案。

  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五)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上的会计数据。

  第五条 财务文书档案是指各类合同、分析、预算、计划、台账等,是财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证明。具体包括:(一)合同类:借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其它合同。- 2-(二)税务类:税务申报表存根联、增值税票存根联、增值税票抵扣联、普通发票存根联、收据存根联、增值税票领用登记簿、普通发票领用登记簿、各种印章领用登记簿、各类税费台账、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各种报告。

  (三)保险类:房产险保单、存货险保单、车辆险保单、货运险保单、其它保险保单、各类保险台账。

  (四)预算类:财务预算、投资预算、工程整改预算等。

  (五)台账类:往来台账、往来账调节表、其它财务台账。

  (六)分析类:财务分析、经营分析、其它专题分析。

  第六条 财务档案的保管(一)财务部及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定期将财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移送公司档案室保存。当年的财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第二年由财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财务档案的移交,应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按移交清册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各执一份。

  财务档案移交清册应列明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财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

 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财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公司档案管理员应对移交的财务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如填写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签章不齐全等,应退回重新整理,合格后再接受存档。

  (三)对于归档的财务资料,应按科学方法立卷存放,编写编卷号,制作查阅索引目录,按编号顺序入柜保存。

  (四)移交公司的财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应由档案管理员和接档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明确责任。

  (五)财务档案按照其重要性,发挥作用时间的长短,其保管期- 3-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 3 年、5年、10 年、15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六)财务档案保管室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霉,室内保持通风透光,空间适当。

  第七条 电算化条件下,纸质档案的打印装订要求:(一)记账凭证。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应与原始凭证一并保存。月末按规定装订成册,加装封面、封底,加盖签章。年终办理归档手续。

  凭证封面要注明凭证所属期、本期凭证册数、本册序号、凭证起止号、凭证张数;包角上要注明分类号、案卷号、所属年月。

 (二)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应每月打印,按月编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年终将各月的日记账顺序装订成册,办理归档手续。

  (三)总账。每年年度终了,打印输出,分类装订成册,加盖签章,并办理归档手续。

  (四)明细分类账。每年年度终了,打印输出,分类装订成册,加盖签章,并办理归档手续。

  (五)会计报表。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要求打印输出,经有关人员签章后生效。年末将各期报表分类装订成册,办理归档手续。

  第八条 财务档案的调阅(一)公司应当加强财务档案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二)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财务档案时,必须及时归还原处;若要调阅入库档案,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三)公司内各部门需要调阅财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4-(四)外单位人员需要调阅财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财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财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五)调阅财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财务档案携带外出,必须经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同意,填写借

 据,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携出,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六)若需要复印财务档案时,应经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复印。

  (七)查阅或复制财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九条 财务档案的转交(一)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财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财务档案的内部移交。财务部门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财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5-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资料,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条 关于电算化档案的规定(一)采用磁带、硬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财务档案,其保管期限与所存储内容对应的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二)同一介质中存储不同保管期的财务档案,其保管期与所存储内容对应的纸质档案保管期最长的一致。

  (三)会计核算软件及全套文档资料,保管期截止到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 10 年。

  (四)磁性介质保存的档案应当贴上标签,注明保存内容、保存期限等详细标注,并且要双份归档,存放不同地点。

  (五)磁性介质保存的财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震、防高温工作,根据其保质期,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造成档案丢失。

  第十一条 财务档案的销毁除永久保存的财务档案外,保管期满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财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在财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财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财务档案前,应当按照财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财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财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 6-(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财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止。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的,财务档案应当移交到上级公司或指定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1-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工作,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各级分、子公司向总公司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总公司因管理需要,可以要求各级分、子公司增加相关内部管理报表。

  第四条 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主体的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统一安排。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指标快报。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条 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 2-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利润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股东权益变动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权益变动情况。

  相关附表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和总公司的管理附表。相关附表应当按照总公司的编制要求填列。

  第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

 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4、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5、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说明;- 3-6、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8、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9、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核销和转回的说明;10、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11、重大投资、融资的说明;12、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13、总公司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1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总公司对会计报表附注有编制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1、 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包括品种、经营量对比分析)2、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核销、转回情况;4、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5、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6、 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7、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总公司对财务情况说明书由编制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相关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第十二条 季度、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总公司的管理附表。

 第十三条 报表相关说明时对公司会计报表中的重要资产、负债的变化做出的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季度、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时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筹融资、资本支出和人工成本等全面预算的完成情况以及总公司管理要求的有关事项的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季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六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相关说明。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十七条 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的主要财务指标,并对发生较大变化的指标以及对公司生成经营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进行文字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总公司的规定编制财务指标快报。

  第十九条 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在编制时,可以只简单抵消第三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内部交易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总公司统一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 5-制原则和方法编制。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

 计量标准及方法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二条 结账和编制会计报告的时间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1、货币资金 现金日记账的期末余额必须与实际库存数核对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期末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重点检查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2、结算款项 包括应收、预收款项和应付、预付款项等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必须与库存票据核对一致;与债务、债权单位核对相应债务、债权金额,如果不一致,必须查清原因,并编制对账调节表调节一致;完成对账函证或相关催收记录;集团公司内部各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应核对一致并取得对账函证;按总公司的规定计提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3、存货 盘点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应核对一致;盘盈、盘亏、毁损和积压的存货应按集团公司的规定核销损失;取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应按总公司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投资 核实被投资单位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对于实行权益- 6-法核算的和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单位,应及时取得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取得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市价或可收回金额,账面价值高于市价或可回收金额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应按总公司的规定计提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跌价准备。

 5、固定资产 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应核对一致;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取得固定资产的市价或可变现净值,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可回收金额的固定资产,应按总公司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在建工程 核实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是否真实,杜绝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情况;对于长期停建、缓建并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等符合总公司规定的在建工程,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7、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或批准的年限进行摊销;无形资产中有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况,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8、待处理财产损溢 本年度发生的财产损溢,指已按总公司规定进行了帐务处理,但没有实质性处置;9、其他需要清查核实的资产和负债按规定核实;10、上述资产和债务的损失核销和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和处理标准应符合《潞安环能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7-第二十四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基础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

 计核算是否按总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科目使用是否规范等;4、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对重大会计差错是否采取了追溯调整;5、比较会计报表各项目的上年数,是否与上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核算口径一致,需要调整的是否已进行了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除总公司允许调整的项目和事项外,不得调整会计报表期初数。

  按规定对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调整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 8-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第二十八条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同时编制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总公司本部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子公司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三级子企业)的,也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简称母公司。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所有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1、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 50%以上(不含 5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虽然母公司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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