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时间:2022-06-19 15:35:06 浏览量:

 2020 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 2020 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 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 2021 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报告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五、项目的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含电子文件),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报民政部;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由其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还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D 类项目除外)。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开发软件、考察旅游、户外活动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 类项目可以列支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项目执行所必需的费用,所购买设备和设施须在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列入社会组织固定资产名录,并须用于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设备和设施发票须报民政部。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 550 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且在项目执行费用中列支会议费用。开展培训的 D 类项目,应在申报时明确培训内容并列出培训期数,每期的培训天数、人数和每天的培训经费预算。除师资费外,培训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 550 元以内。举办培训活动的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3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 2 天的,第 3 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2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

 十一、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视情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20)”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民政部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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