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老干部局智慧老干部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5428

时间:2022-06-24 19:46:32 浏览量:

  采购编号:

 5105012019000693

 智慧老干部工作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四川东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 一 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1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4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1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

 2 25 5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1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32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

 68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78

  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东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老干部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智慧老干部工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5105012019000693

 2.采购项目名称:智慧老干部工作项目 3.采购人: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东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预算金额:88.5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 1 个包,对智慧老干部工作项目进行人员智慧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和医疗精准智慧服务系统建设,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

  2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4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报名成功并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采购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网上缴费,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八、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13 日 10:3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3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查看。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达不到开标条件”,将不组织本项目开标。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 年 12 月 13 日 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 68 号时代 8 号 35 层 3508 号。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川财采[2018]123 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成财采[2019]17 号”)。

 十三、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瑞景东路泸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联 系 人:江老师

 联系电话:186 8306 670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东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 68 号时代 8 号 35 层 3508 号 联 系 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177 1646 6591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 前 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以公告形式发布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 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预算:88.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88.5万元 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否则报价无效。

 4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本次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

  5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除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三、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声明。

 7 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条件的,在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享有优先采购的机会。

 8 节能、环保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9 国家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涉及)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截止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当天)最新一期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http://www.mii.gov.cn)上自行查阅、下载 10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1 磋商保证金 1.金额: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使用企业基本户转入指定虚拟子账号(若账户有多个,供应商可选择任意一个账户缴纳磋商保证金。转款户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转款账号必须与供应商网上注册的银行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3.保证金缴纳方式:电脑在线划转,手机划转,柜台划转(不能通过现金直接存入)。

 4.核对保证金缴纳信息。可在系统内“保证金缴纳查询”处查询自己的入账信息。供应商完成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后,应在系统内打印“磋商保证金缴纳回执”,并将该回执带放入响应文件中。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交款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或逾期缴纳磋商保证金,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2 磋商文件组成及份数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文件三:用于磋商的“最终磋商报价一览表”1份; 文件四:电子文档1份。

 13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 14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177 1646 6591

 15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177 1646 6591

 16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介绍信到四川东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177 1646 6591 17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付先生负责答复。

 18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东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2)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9 供应商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0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 (1)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作为评审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依据; (2)磋商文件中编制内容前后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如前附表中无相关内容,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2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合同公告与备案系统”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2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2002】1980号文件标准计算定额收取,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23 信用融资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24 备注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磋商须知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须知表为准。

  9 二 、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东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本次磋商的供应商是指按要求报名成功并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4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

 4. 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10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得分最高的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活动。

  11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并将采购合同原件 1 份返还采购代理机构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

  12 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4)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5)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6)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7)响应文件格式 (8)评审方法 (9)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0. .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 日前;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

  13 在磋商截止前 5 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组织现场考察。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14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电子文档采用 U 盘保存。若电子文档和响应文件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其余页需逐页盖章,位置不限。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资格性响应文件字样。

  15 19.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其他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其他响应文件字样。

 19.3 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电子文档字样。

 19.4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公章。

 19.5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 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16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

  17 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18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 资金支付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执行。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

  20 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1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4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报名成功并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10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投标适用(供应商非法人企业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即企业负责人),原件】; 2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3 、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适用);

 4 4 、 承诺函(原件); 5 5 、 具有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邮政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提供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注:以上证件有正副本的,提供正/副本均可。

 6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 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格式见本 磋商文件 第三章第一部分资格性 响应文件 (格式)六、商业信誉承诺函。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人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2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 2018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须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 3 个月内由供应商所开立账户的银行开具的原件或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或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声明或承诺)(承诺或声明应为

  23 原件); 7 7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公司简介。

 8 8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1 1 )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提供 2018 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2 2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提供 2018 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9 9 、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原件,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第十一条。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提供声明(格式自拟)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准。

 10 、 同一合同项下,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证明材料 (承诺函)

 11 、 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证明材料(承诺函)

 12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承诺函)

 13 、 供应商 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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