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时间:2022-07-06 10:10:05 浏览量: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根据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诉求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信访人对所反映的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调查结果持有异议的。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反映的医疗机构非法用药、过度医疗、虚假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盗刷社保卡等欺诈骗保行为调查结果持有异议。

  2.方法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反映的欺诈骗保行为调查结果持有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省医疗保障局及所属单位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

 1.具体投诉请求。

 局机关编外的聘用人员与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及局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揭发控告类诉求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2.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4.处理建议。

 收到举报后,经局纪委初步核实属实的,科级干部涉嫌违纪的,报局党组进行立案,机关党委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征求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报请省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审理意见移送局党组,由局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处级干部涉嫌违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立案审查中发现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按照管理权限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或者纪检监察工委处理。经局纪委初步核实不属实的,予以了结。

 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一)信访人向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医保目录等信息。

 1.具体投诉请求。

 希望获取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医保目录等相关数据信息。

  2.方法途径。

 信息公开。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机关政府信息。

 4.处理建议。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受理部门应将获取信息或途径及时答复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对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举报,也可以自知道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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