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10-17 14:26:17 浏览量:

 企业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本单位的吊装机具是指电动单梁(2-5 吨)。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 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5、职责 (1)吊装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吊装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吊装作业执行人在接到《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吊装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吊装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待恢复正常,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

 (3)吊装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作业所在单位各级负责人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吊装作业的衔

 接工作。在吊装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吊装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吊装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6、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相关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2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吊装质量大于 10t 的物体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6.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7、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作业区域负责人应组织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8、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2)吊装作业现场人员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

 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吊装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吊装作业完毕后的工作要求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1、《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1.1《吊装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吊装作业许可证应清楚的标明吊装作业等级、项目负责单位、吊装作业申请单位、吊装作业执行单位、吊装地点、吊装内容、吊装作业人、吊装作业指挥人(负责人)、吊装作业监护人、使用的吊装工具、起吊物质量(吨)、吊装时间、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1.2《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三级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大于 10 吨小于 40 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由吊装作业负责人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填写《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报车间(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并终审批准。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 吨小于等于 100 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物虽不足 40 吨,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且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施工方案,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报车间(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公司安监部进行现场确认后并终审批准。

 (3)一级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大于 100 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施工方案,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填写《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经车间(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和安监部审核后,最后上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进行终审批准。

 11.3《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1)《吊装作业许可证》由安监部保管,吊装作业申请单位到安监部领取。

 (2)《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现场执行人,一份交车间(项目负责部门)备案,一份交安监部存档。吊装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执行人要将

 作业证交回车间(项目负责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 1 年。

 12、相关记录 12.1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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