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2-06-19 12:10:05 浏览量:

 煤矿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依据《XX 煤矿分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内控审计科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经过授权对分公司及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内控审计科对分公司及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二)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

 定要求;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内控审计科对分公司及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并为被审计单位所实际拥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实际拥有;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实际拥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五)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

 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无形资产、其它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六条

 内控审计科对分公司及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润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应交税费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七条

 内控审计科对分公司及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投入被审计单位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盈余公积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四)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八条

 内控审计科对分公司及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二)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它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三)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内控审计科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同时对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十条

 内控审计科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科应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企业的

 工作需要,有重点地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科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法人证明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它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控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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