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粮食局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 印章类别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东营市粮食局”行政章、“中共东营市粮食局(粮油企业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党务章。
二、 印章使用批准权限 (一)“东营市粮食局”印章 1、下列情况使用印章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
(1)用于以市粮食局名义发出的公文。
(2)用于以市粮食局名义报送的有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证明本局工作人员身份和有关情况,办理有关事务性工作的证明函件等。
(4)本系统各种奖励证书用章。
2、下列情况使用印章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1)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外出介绍信。
(2)职工子女入学、转学、入托须出具的介绍信。
(3)取得学历的进修学习证明(介绍信)。
(4)机动车辆办理牌照、年审证明用章。
3、下列情况使用印章经局长批准:
(1)系统人员调入、调出,录用人员用章。
(2)市粮食局法人委托书用章。
(3)签订协议、合同,借、贷款手续用章。
(4)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用章。
(5)办理出国赴港、澳人员有关审批证明用章。
(6)户口迁入用章。
(二)“中共东营市粮食局(粮油企业集团总公司)委员会”印章 以下事项印章使用依据局党委会议决定或报请局党委书记、副书记批准。
1、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报表等用章。
2、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用章。
3、入党证明材料用章。
4、干部履历表用章。
5、基层党组织及干部任免用章。
6、办理党员发展手续用章。
7、其他需使用印章的事项。
三、 管理规定 1、印章由局办公室文档管理员负责保管,加锁存放,每次盖印使用完毕,必须立即放回原处。
2、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使用时间、事由和件数、批准领导,经办人签字。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签字。
3、因工作需要非保管人员在办公室使用印章时,须有保管人员监督。
4、非特殊工作需要,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
公章带出时,须经局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同行人员不得少于 2人。
5、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时,印章不得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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