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19 19:55:05 浏览量:

 东营市粮食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全市粮食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逐步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粮食系统各级部门和所有性质的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具体的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员、定岗,落实分工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办公室、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办公经费落实到位。加强消防管理,健全制度,配齐防火设施、器材,重点防火单位(包括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粮油库、仓、站,油厂,加油站等)建立义务

 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职责分明。制定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安排实施。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贯彻安全生产设施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管单位要把好项目审批立项关,对项目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并按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单位领导干部要切实树立“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经济工作首位来抓”的思想;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准绳,不断强化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新职工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换新岗或离岗 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锅炉工、焊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

 第八条

  企业工会组织或股份制企业的监事会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监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治理或处理。

 第九条

  股份制企业(或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

 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股东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厂、车间、班组层层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办法、新设备、新工艺,对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检查、整改实行分类、分级档案化管理,安全信息逐步形成网络化。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除群众性经常监督和自查自纠外,企业每年至少进行四次全面检查整改,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的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以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为主,边查边改;对物质技术条件所限不能立时解决的安全隐患,制定出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分级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整改档案”,严格清查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市局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档案登记销号制度”。

 第十五条

  遇有重特大事故及时启动《东营市粮食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实行第一责任者制度。市粮局对全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负责落实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科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工作,同时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安全卫生、职业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负责安全生产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搞好事故处理和结案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查活动,对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导协调;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调控监督科负责国家粮油储运安全工作,对粮油仓库的防汛、防火、防霉变、防虫蚀等工作实施监管;负责粮油调运安全管理;定期对粮油仓储安全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九条

  人事教育科负责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和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查处和结案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科负责“安全财务室”的管理;负责经济责任事故的查处与督导。

 第二十一条

  生活服务站负责车辆安全、司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车辆事故的查处与协调;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根据单位实际设立。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有关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强化监督检查;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经营,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负责职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三级培训”工

 作;指导安全员履行职责;督导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发放;参与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参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查、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伤亡事故、其他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报表;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车间、班组等内部基层组织,必须分级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保障安全员正确履行职责;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必须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抵制“三违”现象,自觉做到“三不伤害”,有权提出岗位安全措施的建议。对严重妨碍安全生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人身伤害的指令,有权提出调整后再执行的意见。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企业一次发生重伤 1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以上或轻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的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在 24 小时内电告市粮局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其中,一次发生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单位除搞好营救和事故现场的保护之外,要立即电告市粮局。事故单位于 5 日内将事故原因、损失、整改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粮局。

 第二十六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查处相关责任人。

 一般事故应于 2 个月内、重大事故 6 个月内行文详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统计,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八条

  对层层落实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实现了安全生产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年终择优予以表彰,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单位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事故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并按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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