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时间:2022-06-20 16:20:06 浏览量: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 1 章总则 ?

 第 1 条为了贯彻新时期党的组织线路,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x 公务员法》、《x 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材服务等工作中构成的,反应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风格、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遵法和家庭状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 3 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提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材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干部人材合法权益的重要根据,是社会信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 4 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3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材,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 5 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党管人材; ?

 (2)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

 (3)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4)真实准确、完全规范; ?

 (5)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 6 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 2 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

 第 7 条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 8 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点、政策研究、制度建设、调和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调和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干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增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动。

 第 9 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干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 10 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气力,组织展开宣扬、指点和监督检查。

 第 101 条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 102 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 103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种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 104 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 105 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 1 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3 代之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 106 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 1000 卷档案 1 般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点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点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1)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搜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平常管理工作; ?

 (2)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展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

 (3)配合有关方面调查触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背规背纪背法行动; ?

 (4)指点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5)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 107 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风格正直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鼓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重视培养使用。

 第 3 章内容和分类 ?

 第 108 条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肯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 109 条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1)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2)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3)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4)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材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5)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职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

 况、实行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职责离职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6)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存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7)表彰嘉奖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与荣誉称号,先进业绩和撤消嘉奖等材料。

 (8)背规背纪背法处理处罚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罚,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动构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履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9)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请、招用、参军、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解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提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提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干职务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历、长时间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肯定。

 第 210 条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

 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 1 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构成部门必须照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构成部门应当依照相干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构成后 1 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 4 章平常管理 ?

 第 2101 条干部人事档案平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搜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平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点。

 第 2102 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聘请为本条例第 6 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请,中学以来的学籍、赏罚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补救。确切没法找到或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调和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 2103 条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依照国家相干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构成的数字图象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进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象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全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 1 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依照纸质档案相干要求管理。

 第 2104 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依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保护科学公道的档案寄存秩序,依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 2105 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产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全,并在 2 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1 般应当在接到档案 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被解雇、消除(终止)劳动(聘请)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处罚,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材服务机构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

 单位不得无故谢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实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剂、机构改革等缘由单位撤消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剂,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依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 5 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 2106 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相干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计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同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 2107 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平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 2108 条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触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 2109 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相干标准和要求,及时搜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不是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不是规范、手续是不是完备等;对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1 般应当在 2 个月内归档。

 第 5 章利用和审核 ?

 第 310 条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

 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 3101 条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 1 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

 (2)干部录用、聘请、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提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嘉奖、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

 (3)人材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

 (4)巡查、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背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罚,涉嫌背法犯法的调查取证、案件查究等; ?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行展览、记念活动等; ?

 (6)干部平常管理中,熟习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

 (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 3102 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依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查阅单位照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依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

 (2)查阅档案应当 2 人以上,1 般均为党员;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依照程序审批; ?

 (4)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 3103 条干部人事档案 1 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实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 3104 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依照统1 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 3105 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产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请、遴选、选调、交换,人材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依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 3106 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诞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赏罚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不是真实、档案材料是不是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不是公道和是不是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 3107 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照相干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触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1 律暂缓考察或暂停任职、录用、聘请、调动等程序。

 第 3108 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应用大

 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 6 章纪律和监督 ?

 第 3109 条展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照以下纪律:

 (1)严禁篡改、捏造干部人事档案; ?

 (2)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照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

 (3)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

 (4)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行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

 (5)严禁插足、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

 (6)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

 (7)严禁圈划、破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

 (8)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抛弃、烧毁干部人事档案; ?

 (9)严禁背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

 (10)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

 (101)严禁泄漏或擅自对外公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 410 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查巡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 4101 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大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大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背纪背规行动,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述,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 4102 条对违背相干规定和纪律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罚,并视情追究相干人员责任。涉嫌背法犯法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 7 章附则 ?

 第 4103 条活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干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 4104 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 4105 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4106 条本条例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实施。1991 年 4 月 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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