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对教育领域干预思考

时间:2022-06-26 15:30:06 浏览量:

 公共财政对教育领域的干预思考

 一、政府财政干预学前教育的理由

  学前教育是人生发展的奠基性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个体早期的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提升国民素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价值。学前教育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始终是党和政府、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因此,实现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又一重大战略目标,笔者认为可用以下几大理由来说明实现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是政府的主要责任,而不是将学前教育推向市场。

  (一)市场无效———政府财政干预学前教育理由之一

  市场无效往往是政府干预某种产品的正当理由,学前教育也不例外。市场无效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自然垄断等。

  唐朱昌(2005)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他认为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的一些公共资源可称为准公共产品,它们有利益外溢的特点。

  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介于两者之间,例如:公园、医院、博物馆、教育等。因为它们有时是免费供应的,此时就体现了公共产品的特质;但有时使用它们是要付费才能享用的,此时又体现了私人产品的特征。在我国,学前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对于一定的学前教育资源,多分配给一个儿童就会整体的减少生均学前教育资源,基于这一点又体现出了学前教育的竞争性质;另外,学前教育的全部资源是任何一个幼儿都有权利享受的,每个幼儿都有享有良好的学前教育的权利,不论他的家庭是富有还是贫困,每有一个新幼儿参与到学前教育中来,都不会因此而将己参与学前教育的幼儿排挤出去,这就是学前教育的非排他性。基于以上的论证,学前教育也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从学前教育外溢性角度来看,学前教育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能够使社会受益。

  学前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开端,有助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一样,都是面向全国所有的学生,而高等教育具有相对完善的选拔机制,只有通过了这一选拔机制才能够进入高等教育系统。可以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提高国民素质打下了夯实的基础。同时接受学前教育也能够使幼儿自己受益。接受学前教育能够为

 以后接受义务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并为以后进入高中、大学铺好了一条相对畅通的道路,从更远的意义上看,为提高工作技能、获得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也打下坚实的地基。美国关于学前教育正外部性的追踪研究数目很多,例如 1981 年门罗(Monroe,E.)和麦克唐纳(Mc-Donald,M.)的开端计划研究、1982 年格雷(Gray,S.)等人的早期训练研究、1988 年伽博(Garber,H.)的密尔沃基项目、2000 年拉米(Ramey,C.)等人的初学者方案研究、2001 年雷诺兹(Reynolds,A.)等人的芝加哥亲子中心研究和 2006 年萨尔哈特(Schweinhart,L.)等人的高瞻佩里幼儿园研究等,其中芝加哥亲子中心研究和高瞻佩里幼儿园研究最具代表性。芝加哥亲子中心研究使用半实验设计的方式从教育补救服务、儿童福利花费、司法费用和儿童终生的收入水平四方面考察了学前教育对贫困儿童的影响。其成本收益分析表明:学前教育的收益远远超过投入,在考虑通胀因素的情况下,对亲子中心每投入 1 美元,15~18 年后所获得的收益是 7.14 美元,其中幼儿及其家庭获得的收益是 3.29 美元,社会获得的收益是 3.85 美元;并且社会收益全部来源于政府行政、司法开支的减少。[4]

  高瞻佩里幼儿园研究使用真实验设计的方式从学业成就、经济状况、犯罪率、家庭关系和健康状况五个维度考察了学前教育对贫困儿童的长期效果。该研究发现,优质的学前教育对贫困儿童早期的认知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对他们成年后的学业成就、经济状况、犯罪率减少、家庭关系和健康状况均有积极影响,让幼儿终生受益。其成

 本收益分析显示:在考虑通胀因素的情况下,对贫困幼儿 1 美元的学前教育投入在他们 40 岁时可获得 17.07 美元的回报,其中幼儿及其家庭获得的收益是 4.17 美元,社会获得的收益是 12.9 美元,并且社会收益的 88%来源于犯罪率的降低。[5]

  正是由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存在的正外部性,导致市场不能有效的提供学前教育这种产品,并且这种正外部性很难反映到私人市场的价格上,从而对学前教育市场的供需双方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为市场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通过市场机制建立起来的学前教育要么是贵族式的幼儿园,收取高价格;要么薄利多销,用最低的成本创办质量较差的幼儿园,赚取每位幼儿的微利,从而追求规模效益或者最终效益。

  然而,这两种类型的幼儿园均不符合我国儿童对学前教育的需要,不利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保障学前教育公平———政府财政干预学前教育理由之二

  教育公平,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教育价值取向,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教育公平一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学前教育公平又是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起点。然而,在义务教育基本上实现了费用全免,高等教育在逐步从教育公平问题上转移到教育质量问题上的同时,学前

 教育公平就凸显在人们和学者们的面前。从一个方面来讲,教育公平一般包括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当然学前教育也是如此。然而,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导致我国的教育事业地区差异也较为明显,尤以学前教育最为突出。对于我国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和农村地区,人们所关心的是自己的孩子能否进入幼儿园这一门槛,也即是学前教育的起点是不是公平的。由于市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并不会是因为有很多的儿童没有入学的机会而创办一些幼儿园的,亚当斯密说过一句话:市场是没有任何的怜悯心的。对于保障学前教育的起点公平,政府就必须干预学前教育,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来给予保障;而对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主要考虑的是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也就是资源配置均衡和教育质量的均衡。另一方面来说,教育公平包括地区之间均衡、城乡之间均衡以及个体之间均衡。然而,不管基于那种意义上的均衡,政府都必须用财政干预学前教育。这是因为效率是市场所追求的目标,而公平则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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