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思考

时间:2022-06-27 14:45:05 浏览量: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论文导读: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一律采取剥夺自由的监禁。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的诸多缺陷。是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于无序的管理状态。刑罚执行,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矫正对象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 2000 年至 2008 年,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3%左右。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一律采取剥夺自由的监禁,会给未成年犯的心理和生理带来严重伤害,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的诸多缺陷,是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但是,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狱刑的一种方式,在当前还处在实践摸索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遇到的法律制约问题尤为突出,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3 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列入了司法行政工作六大改革任务之一。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

 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 年将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了18 个省(区、市)。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展开。从社区矫正实施的情况看,我国多数地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从司法部回收的社区矫正问卷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管理者认为对青少年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论文写作,刑罚执行。从全国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更是空白。为弥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是,无论是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问题。上海市在矫正试点时制定了《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未成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等政府规定,但全国其他地区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执行的双主体模式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的工作成效 根据《通知》的规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于公安机关,但同时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

 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双主体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但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已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上并未引起其足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权管理刑罚执行工作,致使相当多的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如果赋予其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双主体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有权管不了”,司法行政机关“想管无权管”的尴尬境地,造成实际中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于无序的管理状态,脱管现象严重。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

 目前,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到 2005 年底,我国司法所队伍共 9.4 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 5.5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 41%;此外还有近万人兼职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司法助理员的主要职责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现在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重任加在他们身上,必然会出现人员难以适应的情况。由于这些矫正工作人员缺乏长期的实践能力,导致其工作方法简单粗糙,不能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来开展工作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也不够合理,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其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另外,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还要有一支稳定合格的志愿者队伍,但是,目前的志愿者缺少相应

 的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这些问题致使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契合,工作效率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四)法定的社区矫正措施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一方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过程。要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必须有科学、完善的未成年犯矫正措施。从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看,目前各省市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在刑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但措施无非是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等,无法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并且大多数地区根本未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区分开来进行矫正,而是将他们一样对待,更没有开展适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特点的矫正措施。

 二、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建议 基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不足,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社区矫正法》,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支撑的社区矫正就无法可依,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很多工作措施就显得苍白无力。我国社区矫正应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特别法,即《社区矫正法》,构筑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网络,对于统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是十分有利的。建议在制定该法时应将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分开执行。因为实行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制度,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社区矫正法》

 要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论文写作,刑罚执行。

 (二) 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地位 我国现行的双主体模式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权力没有理顺。因此,从有利于建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刑权的配合和制约机制出发,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应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职权,负责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管理经验,能够推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要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在岗的司法助理员进行短期滚动式培训,培训科目多样化,包括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并在工作中优胜劣汰,对不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责令其不再担任社区矫工作。第二,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人才。我国大学生人才资源丰富,这是解决未成年犯矫正人员不足的一个好办法。当然,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经验,需一段时间的岗前培训,或吸收在校期间大学生参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活动,缩短他们的适应期。第三,

 大量吸纳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的志愿者加入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社会志愿者通常对公益事业有很高的热情,具备专业的知识,他们的加入能协调社区居民与未成年犯的关系,并起到表率作用。论文写作,刑罚执行。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人士,作用更为明显。

 (四)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矫正措施 从我国目前矫正实践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很少。因此,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势在必行。论文写作,刑罚执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引入对被害人的赔礼道歉活动 在被害人能面对加害人的情况下,可由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会面,引导他们之间的交流,让加害人充分认识到他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肉体、精神及家庭的创伤,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真心悔过。如果能和到被害人家中免费劳动、给予被害人的生活帮助等结合在一起,相信会比单纯的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

 2.增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指导措施 未成年人的心理指导措施在未成年人的改造过程中不仅至关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不稳定,易于受环境及他人的语言刺激,故对其良性的引导是必须的。该项措施工作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定期和不定期的会面交流,了解其心理动态及不良状况,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

 3.加强限制自由的措施 虽然社区矫正本身已对罪犯进行了一些限制自由的措施,但这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这个特殊群体来说依然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一些限制自由的措施,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以前的不良人群与不良习惯隔离。如晚上不准外出、不得进入酒吧等场所等。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实施办法也可采取定期汇报和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居民、保安监控的方式。论文写作,刑罚执行。

 4.将学校纳入社区矫正的机构 未成年矫正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校学生,如果简单地将他们开除学籍,则会失去一个重要的矫正渠道。校园的良好环境,浓厚的学习气氛,同学之间的友谊以及老师的特殊教导与关爱都是未成年人得到矫正不可多得的条件。论文写作,刑罚执行。因此,学校加入社区矫正是必不可少的。必须配备素质好的指导老师和心理老师,进行“一对一”指导、监督与咨询,不公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份,不歧视矫正对象,经常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为未成年犯营造良好的矫正环境。加入社区矫正的学校应当与矫正机构签订合同,以保证矫正工作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1、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问题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2、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04(7).3、梁盟.试析社区矫正在和谐社区中的保障理念[J].贵州法学,2005(9).4、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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