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2-07-01 16:25:03 浏览量: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房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全局实行层级公示。公示分为局级、处(队、办)级、服务窗口。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给付;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监督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本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十)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十二)行政检查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本;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公示的载体,局以局域网和图板、传单、触摸屏相结合,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九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热词搜索: 公示 行政执法 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