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2-07-01 16:45:03 浏览量:

 张北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张北县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或业务股室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集体研究或局领导签发前,应由局执法监察大队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局执法监察大队审核后方可作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 1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 100**元以上的;

  (二)吊销许可证;

  (三)责令退还违法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决定;

  (六)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的;

 (七)撤销登记决定的;

  (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或业务股室报送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局执法监察大队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第六条执法机构或业务股室送审材料齐全的,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或业务股室应当在 2 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局执法监察大队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执法监察大队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超越本局执法权限、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意见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2 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机构或业务股室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执法机构或业务股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局执法监察大队申请复核,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核,执法机构或业务股室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予以责任追究;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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