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17 14:26:28 浏览量:

  企业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 职责 (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劳动者的作业工种。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二)

 采购部门:

 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所用设备、材料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

 三、职业禁忌症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

 (二)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三)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四)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离岗管理 (一)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二)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本单位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 W 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

 基本情况;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 W 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与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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