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8 14:20:05 浏览量: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 2018 〕1 1911 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妇女联合会、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担保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 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2.《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2018 年 8 月 17 日

  附件 1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 号)的规定,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疏解非首都功能,结合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推进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其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 号)执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

 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四条 贷款担保额度的确定

  个人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每个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单一企业多个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总和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确定贷款担保额度,每个符合条件人员按照 10 万元计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 2 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 2 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次。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 1 亿元人民币。其中,1800 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 200 万元人民币(东城和崇文、西城和宣武两区合并后,东城区、西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区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 400 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本办法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区两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同步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局追加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5000 万元人民币,使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从 8200 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1 亿 3200 万元人民币。

  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和向区级受托担保机构提供分保服务。

  第七条 由区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4 倍时可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创业担保基金余额的 5 倍,必要时区级创业担保基金可向市级创业担保基金提出分保增信,具体操作规则通过市区两级创业担保基金的受托担保机构之间协商议定。

  第九条 区级担保基金的运作方式

  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区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创业担保贷款协议,委托区级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基金协调管理协议,接受市级担保机构的协调管理,委托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分保或者委托市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

 个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条 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牵头,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参加,定期召开例会,其职责包括: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议定合理待偿率等年度工作指标;

  (三)审议、批准弥补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创业担保贷款坏帐;

  (五)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六)对创业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细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依托信用信息,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提供创业贷款担保,运用担保基金对到期不能清偿的担保贷款进行代偿,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对未能全额追回的代偿款,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和对接;

  (五)区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六)市级担保机构依据与区级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向区级担保机构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项目提供分保,分保比例为区级担保机构担保额度的 50%,区级担保机构每季度向市级担保机构报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保申请》,注明分保项目的名称、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并附送承保项目清单和承保项目的《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市级担保机构需回函予以确认;

  (七)市级担保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市和区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机构在每年 6 月 25 日前,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代偿补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代偿资料:

  (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

  (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确认书;

  (三)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

 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级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发生代偿的,在每年 4 月 25 日前将代偿情况及前款所述代偿资料报市级担保机构申请补偿,市级担保机构运用市级担保基金在代偿率不超过 20%的范围内(按担保解除额口径)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代偿额的 50%;超过 20%的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补偿。

  区级担保机构当年的代偿率达到 15%,由市级担保机构暂停该区级担保机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资格,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进行重新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继续开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 市和区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 1.5%的费率,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每年拨付一次。担保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区两级担保机构在每年 6 月 25 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费拨付申请,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

  人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贷款和担保程序

  第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

  (一)资格认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据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中的受理程序,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贷款担保的申请

  借款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后,到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其中个人借款人向借款人资格认定所在区的担保机构申请;小微企

 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向市级受托担保机构申请(市级担保机构可与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小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担保机构代为受理相关材料),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意见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依法取得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5)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征信查询结果和个人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8)家庭户口簿;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贷款用途材料(购销合同、采购订单、发票等);

  (14)担保申请书

  (15)借款申请书;

  (16)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审批、发放

  担保机构应与出具认定意见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在《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记录。

  担保机构在申请材料齐备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贷款担保审核工作:

  对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的,担保机构通过书面审查个体

 工商户的申请材料以及向借款人询问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反担保措施等问题,确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经办银行和申请人。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需答复借款人,并同时回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对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开办企业的以及小微企业借款人,担保机构需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验证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企业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判断该项目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确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经办银行和申请人。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需答复借款人,并同时回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的《同意担保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审批贷款,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落实反担保措施、签署相关合同,通知经办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放款后,在每月 5 日前将上一月借款人身份证号、小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出具认定意见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程序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是指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简化的办理流程,个人借款人通过资格认定后,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及贴息手续。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也可以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

  (一)资格认定

  借款人依据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中关于个人借款人的受理程序,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申请贷款

  借款人持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认定意见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到资格认定所在区的经办银行直接申请担保贷款。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认定意见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借款人经营范围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承诺书;

  (3)依法取得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征信查询结果和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7)家庭户口簿;

  (8)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册满一年的须提供纳税证明;

  (9)贷款用途材料(购销合同、采购订单、发票等);

  (10)借款申请书;

  (11)妇女借款人免于反担保的需提交妇联推荐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审批、发放

  经办银行应与出具认定意见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记录。

  经办银行进行书面审查,在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经办银行批准贷款后,将相关材料转交至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实行“见证即保”,不再进行项目审批,除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外借款人不再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并且委托经办银行代为监督借款人签署《委托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担保机构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借款人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后,直接签署《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并通知经办银行放款。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金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 30%;贷款金额为 50 万元-100 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 50%;贷款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 80%。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借款人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经妇联组织推荐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未就业大学生村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认定,免于提供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要确保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掌握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加强与相关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做好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相关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辖区社保所的工作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 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在 1 年期以上的,贷款基础利率使用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按照《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代偿、追偿与坏帐核销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对于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共同进行追索,追索期为贷款到期之日或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条 追索期届满后,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偿款,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经办银行出具《代偿确认书》。代偿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协调人民银行对失信借款人登入征信系统;

  (四)依法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基金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偿发生后两年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第三年的 6 月 25 日前报请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议,经批准后核销

 坏账。

  对免于提供反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发生代偿的,由担保机构在下一年度的6 月 25 日前报请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将此前的代偿核销坏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相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12〕862 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889 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贷款工作办法》(京劳社服发〔2006〕56 号)同时废止,其他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1: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个人)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创业实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编号

  资格认定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本次申请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拟贷款银行

  申请担保原因及用途

  是否提供反担保 是。可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

  □抵押

 抵押物:

 □质押

 质押物:

  □家庭连带

 连带家庭:

 否。免除反担保的原因

 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客户承诺:

 1、本人郑重申明此表所填内容属实。

 2、本人所递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3、本人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

 4、本人将按期偿还贷款。

 5、本人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偿还贷款,抵押资产由贵担保公司处置。

 6、本人所提供抵押资产的所有权真实合法。

 7、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8、本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未从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置。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表 2: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合伙)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编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编号及资格认定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编号:

 社保所:

 其他合伙人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编号及资格认定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1 编号:

 社保所:

 2 编号:

 社保所 3 编号:

 社保所:

 本次申请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拟贷款银行

  申请担保原因及用途

  是否提供反担保 是。可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

  □抵押

  抵押物:

 □质押

 质押物:

  □家庭连带

  连带家庭:

 否。免除反担保的原因

  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客户承诺:

 1、本公司郑重申明此表所填内容属实。

 2、本公司所递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3、本公司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

 4、本公司将按期偿还贷款。

 5、本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偿还贷款,抵押资产由贵担保公司处置。

 6、本公司所提供抵押资产的所有权真实合法。

 7、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8、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未从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置。

 申请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表 3: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编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基本账户开户行

  基本账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编号

  资格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人员人数

  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本次申请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拟贷款银行

 申请担保原因及用途

  是否提供反担保 是。可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第三方保证

  保证人:

  □抵押

  抵押物:

 □质押

 质押物:

  □家庭连带

 连带家庭:

 否。提供反担保的原因

  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

  客户承诺:

 1、本公司郑重申明此表所填内容属实。

 2、本公司所递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3、本公司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

 4、本公司将按期偿还贷款。

 5、本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偿还贷款,抵押资产由贵担保公司处置。

 6、本公司所提供抵押资产的所有权真实合法。

 7、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未从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

 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置。

 申请企业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件 2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北京市地方财政资金共同负担,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的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 50%,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性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地方财政资金是指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配套的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政府部门委托运作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业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上述商业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资格认定是指根据《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细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经营范围应符合本市产业导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额度、期限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其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

 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 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仍按个人借款人进行财政贴息支持。

  第十条 个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额度、期限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本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个人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 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在 1 年期以上的,贷款基础利率使用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额度、期限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 2 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小微企业借款人协商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第三章 个人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三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贴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资格认定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经受托担保机构担保,在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填写《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以下简称:《个创贷贴息委托书》)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经办银行核对《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提交材料相应信息一致的,经办银行代其向资格认定所在区的区财政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人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经办银行核对: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贴息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经办银行核对:

  (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证明等;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其申请的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设为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简化办理流程,借款人通过资格认定后,可直接到资格认定所在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手续。个人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在申请办理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经办银行填写《个创贷贴息委托书》并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经办银行核对《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提交材料相应信息一致的,经办银行代其向资格认定所在区财政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个创贷贴息委托书》与创业小额便捷贷款合同一并存档。

 第四章 小微企业借款人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七条 贴息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贴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经受托担保机构担保,在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填写《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财政贴息委托书》(以下简称:《企创贷贴息委托书》)并提交相关身份材料,经办银行核对《企创贷贴息委托书》与提交材料相应信息一致的,经办银行代其向小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企创贷贴息委托书》与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贴息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经办银行核对: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在一定条件下给予支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仅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给予贴息资金总额 30%支持,这部分贴息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分担比例为 3:3.5:3.5。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针对北京市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 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

 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二)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财政部门按 2 年(第 1 年、第 2 年)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六章 市、区财政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清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超出 10 万元的贷款,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授权,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部分,相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这部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各负担 50%。由市、区两级预算安排,在“农林水支出-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130804)”科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分项列表统一报送。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各区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提前对区财政下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与区财政资金的下达和清算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6〕2973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负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负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情况说明、创业担保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区财政局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专项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负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数据统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汇总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数据以及相关情况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作需要,商业银行应配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数据以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所在地区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一般应在结息日后 15 天内向所在区财政局报送贴息资金情况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贴息周期将贴息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应贴息明细情况汇总表,以正式行文形式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贴息周期将贴息借款人资质明细情况汇总表,正式行文送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接到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贴息资金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要及时审核,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在 1 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全部贴息资金。区财政局向经办银行拨付全部贴息资金可选择按照季度或年度拨付,具体拨付时限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所在地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文

 件。

 第八章 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按各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和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区财政局可在奖励性补助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适当提高奖励比例。

  第三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共担。

 第九章 日常监督管理以及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并对经办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细则,指导各区做好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市妇女联合会发挥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和合规诚信妇女借款人的推荐工作。

  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部门可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区财政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妇女联合会以及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研究协调解决创业

 担保贷款实际工作中财政贴息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方面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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