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时间:2022-06-24 09:40:13 浏览量:

  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 号)等精神,现就我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实际,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与市以下财政关系,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省级与市以下权责。落实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的要求,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侧重支持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战略性、基础性、跨区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等。市以下财政侧重支持与市以下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

 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中央划分明确的事权认真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二、主要内容 全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我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级或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对聚焦探索未知科学问题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省级财政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给予支持。对聚焦全省(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省和市以下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全省优势产业(领域)前沿引领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的事项,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省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

 对制约我省农业、资源环境、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领域共性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市以下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全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省重大科技需求建设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市以下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以下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省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

 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实施的江淮英才计划、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计划等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专项,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根据相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计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以下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全省通过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财政主要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与社会资本、国家级基金、市以下财政性资金合作以及融资担保等,支持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市以下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通过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以下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给

 予支持。市以下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全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以下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以下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以下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我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以下引进“大院大所”、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由市以下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支持;对其他市以下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重点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等予以支持。市以下自主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障,由市以下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形成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性活动,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良性科技创新局面。

 (五)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为更好履行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市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省级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实施方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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