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创建规范

时间:2022-06-29 15:55:03 浏览量: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创建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网络经济,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发展,建设一批聚集度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通过示范引领带动产业集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以电子商务及相关行业企业为主集聚发展,集约程度较高、产业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服务体系较全,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有序的园区、专业楼宇等。

 第三条 各市、直管县商务部门负责“示范园区”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省商务厅确定并公布“示范园区”名单。

 第四条 “示范园区”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与统筹兼顾相结合。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属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属地产业发展功能布局,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 1 年以上。

 (二)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 1 万平方米,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 30 家。

 (三)园区电子商务年交易总额达到 2 亿元以上,或电子商务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单个企业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 2 家。

 (四)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市场开拓、宣传推广、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软、硬件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五)所在地政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基地(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六)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及产业集聚优势,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能有力带动当地就业和创业。

 三、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申请表。

 (二)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情况汇总表 (三)安徽省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参见示范园区创建方案编写提纲)。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市、直管县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四、工作程序

 第八条 “示范园区”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所在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

 第九条 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商务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公布名单。

 五、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示范园区”创建情况。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有效期 2 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除特殊原因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示范园区”被取消示范资格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指导“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组织

 开展“示范园区”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后续年度可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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