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组织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6 19:20:06 浏览量:

 公司 销售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 部门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管辖的营业所,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的订货合同、收款及企划开拓新客户等相关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三条 部门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主要城市,在称呼时冠以该市名称。

 第四条 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五条 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董事会讨论后决定,施行细则由总公司营业部经理决定。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部门内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两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第七条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经询董事会意见后决定。

 第八条 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经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第九条 特别回收科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第十条 营业所组织。

 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员、外勤职员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数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第十一条 经理的职务范围。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门内的人事。

 (5)举行业务上的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第十二条 副经理职责。

 副经理负责辅佐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指示,负责掌管职务,如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副经理可代行其职。

 第十三条 科长职责。比照前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科。

 业务科所负责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制订接受订货的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2)对合同进行监督、指导。

 (3)加强、完备营业所的组织。

 (4)管理营业所的业务并负责指导。

 (5)负责指导、培训业务人员。

 (6)负责外卖人员的聘用、解雇、升迁、降职及考勤管理。

 (7)调查各营业所及外勤人员的业绩。

 第十五条 事务科。

 事务科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处理合同事务,审查合同。

 (2)制订契约费用回收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3)实施营业收支计划、负责出纳事务。

 (4)负责管理内勤人员的薪资、变动及考勤。

 (5)处理部门内的用品供应、修建等相关事务。

 (6)负责文书的收发管理。

 (7)处理部门内的日常事物等。

 第十六条 特别回收科。

 特别回收科负责执行的任务有如下两项。

 (1)防止贷借延期及负责催收。

 (2)制作回收有关法律手续及有关报告

 第三章

 权限

 第十七条 管理层的权限。

 经理、副经理、科长、营业店长的权限须依本章规定行使。

 第十八条 对权限的质疑。

 如对部门内的权限有所质疑时,须向经理请示。经理则向总公司营业副经理请示后才可决定。

 第十九条 经理的交接。

 经理在接受总公司营业部经理的指示后,统筹管理所属的业务并负其责。当经理发生变动时,须等事务交接完毕才可卸责。

 第二十条 经理的职责。经理的职务责任包括下列四项。

 (1)监督科长及营业所店长。

 (2)负责企划所属业务的运作。

 (3)迅速、确实地处理业务。

 (4)教育所属人员的服务态度。

 第二十一条 经理自行决定及请示事项。

 经理可自行决定及必须经由请示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营业方面。

 ①自行决定事项。

 A.指示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处理部门的业务运作,并负责其管理。

 B.决定外部销售人员的任用、变动、解雇。

 C.支付外勤人员的薪资。

 D.签订团体合同与协议。

 ②请示事项。

 A.外勤人员的任用、升迁、解雇及职员的特别任用。

 B.营业所的设置、撤销及店长的任免。

 (2)经营管理方面。

 ①自行决定事项。

 A.规定内的费用或限度以内的支出。

 B.检查部门的收支、营业所的业务及会计业务。

 ②请示事项。

 A.规定以外的费用、许可费用但超出限度额的支出。

 B.公司房地产及不动产的买卖、贷借。__元以内的紧急维修合同不在此限之内。

 C.以部门名义捐款及支出协会费用等。

 (3)人事方面。

 ①自行决定事项。有所属人员五日以内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项的批准权,但科长及营业所店长的出差须请示总公司。

 ②请示事项。

 A.内勤职员的任用、解职、调动,部门内的内勤与外勤的相互调动。

 B.经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

 C.所属人员的赏罚除有明文规定之外,应请示总公司裁决。

 第二十二条 负责监督部下的不正当行为。

 副经理、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具有负责监督部下不正当行为的责任。当所属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害时,副经理等应负监督上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副经理的权限。

 副经理负责辅佐经理,且在经理的权限内,副经理可经由经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权限。另外,副经理在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负责代行其职务。在代理其间,副经理的权限不得超越经理,同时,事后须迅速取得经理的认可或请示总公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长的职责。

 科长接受经理及副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管理所属人员,执行所属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科长的权限。

 科长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经理权限内,报告经理所指示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科长的责任。

 科长对于其下属的不正当行为负监督责任,如若发生不正当行为则应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所店长的职责。

 营业所店长接受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检查所属人员,并执行管辖区域内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营业所店长的责任。

 营业所店长对于所属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负监督上的责任。但若上级认为这不属于管理上的缺失,则本人可免其责。

 第二十九条 营业所店长的处罚权限。

 营业所店长对于所属人员若有违反公司规章或不遵从上司指示行事时,可取得经理认可并请示总公司,采取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 营业所店长的权限。

 营业所店长的权限,比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

 第四章

 营运

 第三十一条 业务经营。

 部门的业务经营必须以公司的规定为执行依据。如有违反,可依情况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重要事项的企划、经营、沟通。

 内部的重要企划、经营及相互之间的沟通,通过营业所店长会议进行。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指示的下达。

 内部的重要计划、命令及其修正、废止,均由总公司营业部以文书方式传达。

 第三十四条 报告。

 部门须令所管辖的营业所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做好综合统计后再报告总公司营业部。

 (1)每日的营业成绩。

 (2)每日的收支。

 (3)每日的活动及考勤状况。

 第三十五条 管辖区域内的调整。

 部门须迅速、准确地收集掌握管辖区域内业务及相关事项信息,并依下列三项谋划、实施业务上的对策。

 (1)收集、调查与业务有关的产业、经济、财政、社会、政治、企业经营等情报与资料。

 (2)调查、发掘潜力客户与市场。

 (3)针对营业实绩做分析性、综合性的研究,以企划对策。为此,每月应举行一次外部销售人员的研讨会。

 第三十六条 营业计划。

 营业计划应以景气预测作为资料,并依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企划。

 (1)迅速、准确地收集一般社会经济形势的情报与资料,借此掌握实际状况。

 (2)依照营业所(地区别),调查其实绩与能力。

 (3)利用宣传印制物及其他公关方法来开拓新客户。

 (4)对于实施营业计划的人员配置、实施时期、手段、对象等应先做好企划。

 第三十七条 勤务管理。

 外部销售人员与内勤人员的勤务管理,应以各人的勤务态度及执行业务的意愿为评价出发点。

 (1)正确记录个人的考勤状况。

 (2)上、下班时间须确实。

 (3)实行赏罚制度。

 (4)统计个人的业绩。

 第三十八条 文书制度。

 有关文书的制作、收付、搬运、整理及保存,须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实施信差制度。

 (2)统一资料的分类。

 (3)收付时须记录清楚。

 (4)实施文书处理制。

 第三十九条 收支、营业成绩。

 部门的收支,营业成绩应依据预算制来记账、计算,并将每月结果公布给各营业所及各科长。

 第四十条 区域内的宣传工作

 部门可向总公司请款实施区域内的广告宣传,且可在必要时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章

 营业所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营业所的事务与强化。

 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来完备、强化营业所的管理,并设法促进其营业朝合理化方向进展。

 (1)对营业所的营业计划及经营必须加以监察、指导。

 (2)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活动效率、营业实绩须做调查分析与监督。

 (3)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考勤状况、技能熟练度须加以考察并做调整。

 (4)对于营业所的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是否合宜应作调查并做调整。

 (5)如发现营业所有营业成绩停滞不前或减退的迹象,应查明原因,并设法找出解决对策。

 第四十二条 外部销售人员的指导。

 对于外部销售人员的勤务及技术指导,应采用下列方式加以提高、强化。

 (1)分发有实效的教材。

 (2)组织讲座。

 (3)组织实际的技术训练。

 (4)实施、指导作业方法。

 (5)召开实务恳谈会。部门须随时将每个人的业务实绩记录下来,借此监督其执勤状态,并观察其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四十三条 业务监察。

 合同、货款回收及整理等相关业务实施,是否正确、适时、真实,可依据下列方式来监察。

 (1)听取各营业所的业务处理状况报告,并加以观察证实。

 (2)通知合同签订者。

 (3)对照、查核相关资料及记录。

 第四十四条业务管理。

 对营业所实施业绩管理的目的,在于测定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实绩、效率,其规定如下。

 (1)监督各营业所的合同目标完成率及其事由。

 (2)对于各营业所及各营业员的货款回收率、失效、解约率等加以统计。

 (3)对各营业所的经费预算及实际发生额做逐一比较与对照。

 第四十五条 事务处理。

 对营业所的事务处理管理的目的在于迅速、正确地处理内勤事务以提高效率,其规定如下:

 (1)比较各营业所的处理件数及每个人的处理效率。

 (2)实地调查营业所的事务处理方法。

 (3)调查各营业所的事故发生件数并查明原因。

 (4)调查个人的处理能力及处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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