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5 16:45:03 浏览量:

 网络运维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运维监督管理,保障网络运维稳定可靠,预防网络运维事故发生,促进网络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营业厅是网络运维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维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维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维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维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维稳定可靠。营业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维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行政部门是网络运维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网络运维维护责任

 第四条 社区网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维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维维护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维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维维护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维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维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维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维事故隐患; (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维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维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维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维事故。

 第五条 社区网络的主要负责人和网络运维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运维管理能力,负责指挥、协调网络运维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网络运维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每天 24小时沟通渠道的畅通。各级网络运维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网络运维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网络运维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网络运维维护技能,增强网络运维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网络基础设施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建立本单位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网络运维稳定可靠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工程部门应当提前与运行维护部门协商一致,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网络运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网络运维维护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机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强机房的封闭式管理。对机房划分区域管理,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重要区域应当配置门禁设施,控制进入人员。

 第九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掌握电信网络的技术特性,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维护手册操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机房等网络设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工作。

 第十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建立网络运维维护岗位责任制,强化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加强备品备件和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对网络设备的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

 冗余配置等网络架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与演练,定期对供电、空调、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

 第十一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测试、清洁、维修,合理调整网络设备配置,做好全程全网的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网络运维质量情况,保证网络设备的各项维护技术指标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确保网络运维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对社区运营数据(如交换网中的路由、电路、计费、控制方式等数据)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备份相关系统文件和局数据文件。局数据的创建、修改应当设置相应的权限和密码。修改重要局数据或大量局数据时应当制定相关预案并在话务闲时进行,相关局数据修改前应当制作系统备份文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原则

 第十三条

 发生网络运维事故后,社区网络管理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社区网络管理者总部应当向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网络运维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发生网络运维事故后,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 2 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规范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社区网络管理者的网络运维维护责任制、网络运维维护制度、网络运维维护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网络运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网络架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测试和演练、对从业人员网络运维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电信监管部门按照网络运维维护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行业标准,对网络架构保护措施进行抽测。经抽测,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由监管部门督促相关社区网络管理者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对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企业秘密,在监督、检查或检测过程中,不得干扰社区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社区网络管理者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网络设施的行为,督促社区网络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网络设施的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责成社区网络管理者对网络运维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时限提交简要书面报告。必要时,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运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区网络管理者通报网络运维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社区网络管理者的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维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社区网络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网络运维维护责任制,或者未制定网络运维维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网络运维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网络运维安全条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练网络运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维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未同时考虑网络运维安全设施建设的; (六)未执行网络运维维护行业标准的; (七)对网络设备、传输线路的代维企业管理不力,引发网络运维事故的; (八)发生网络运维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或者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九)未按时向网络监管部门报送网络运维基础数据的; (十)不配合监管部门对网络运维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网络运维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以及公共突发事件时,不执行网络运维安全管理措施或不听从监管部门指挥、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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